法律分析: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可分客觀要件及主觀要件。客觀要件有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且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害及債權,可能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完全不能實現。主觀要件有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時,必須有惡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根據《 民法典 》的規定, 債權人 行使撤銷權的三種情形是: 1、因 債務人 放棄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 2、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引起的撤銷權; 3、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引起的撤銷權。 二、對債權人行使上述三種情形撤銷權的構成要件作一說明。 1、行使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引起的撤銷權的條件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 債權債務 關系(合同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撤銷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合同關系并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銷、被宣告無效、被解除等,債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應該享有撤銷權。 3、債務人須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存在。 債權人撤銷權 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為前提,如果債務人不享有到期的債權,債權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銷權。所謂到期債權,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債權已到清償期(履行期限)。如果這種債權未到清償期,債務人無權行使債權,從而債權人也就談不上干涉債務人的行為。 4、須債務人放棄行使其債權。所謂放棄行使債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權利而故意放棄而不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人放棄其債權一般應當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債務人(作為另一合同中的債權人)已經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債務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向法院提起 訴訟 ,則不能認為其放棄行使權利。如果其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而被判決敗訴,在此情況下,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不存在,因而債權人也不得行使撤銷權。 5、須債務人放棄行使到期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了損害。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棄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債權,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行使的權利。但債務人放棄行使權利必須影響到債務人的 債務 履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否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其債務,即使他放棄了對第三人的債權,債權人也只需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債務人的財產,即可以實現其債權,因此無干涉債務人放棄其債權的行為的必要。 只有同時具備上述要件,債權人才能因債務人放棄行使其債權而行使撤銷權。 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大致分為三種,債權人可能根據上述三種情形行使撤銷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首先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財產關系必須是合法的,如果財產關系不是合法的話,那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行為將會被撤銷。如果這種債權沒有到清償期的話,債權人就不能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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