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應如何處理
一、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應如何處理 1、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約定應當明確、具體,以便于,但實踐中由于種種原因,欠缺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的情況經常發生,因此需要對合同進行補充。合同法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當事人在合同中對質量、價款、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費用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既不能通過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合同法》第62條規定,可以適用下列規定: (1)《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合同訂立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3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4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4)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運交給買受有;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點交付。二、合同應該約定哪些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應怎樣處理”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約定,并且簽訂補充協議。
合同的履行地點不明確的
一、合同履行地點不明怎么辦 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具體如下所述:
1、合同法總則規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為合同履行地。二、合同履行地該怎么約定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法中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主要見于《合同法》第61、62、141條。其中,第61、62條是總則中的規定,第141條是分則中的規定。 (1)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3)第14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合上述,我整理有關合同履行地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更多問題,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合同內容沒約定明確怎么辦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在實踐中,在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前提下,首先是按照合同其他條款內容進行合理的推論。一般來說,一份內容較完整翔實的合同文本,如有約定不明確的情況,基本上都可以按照合同相關條款進行明確。
從實務中來看,可能包括兩種不同類型的交易習慣。一類是具體的交易當事人雙方基于長期同類交易而形成的僅限于該當事人雙方之間的交易習慣。另一類是基于行業規范以及行業習慣而形成的交易習慣,凡是屬于這個行業的交易,原則上都會有相同的交易習慣。
對于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的處理方式有兩種途徑:
一、續約補救
合同當事人之間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訂立新的補充協議以彌補原合同的不足。我國《民法典》就補充協議的次數并沒有任何的限制,而設置這樣的規定也是為了保障合同得以更好履行,因此,只要當事人達成共識,訂立多少合法的補充協議都是法律允許的。
二、合同解釋或交易習慣補救。
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無法達成統一意見時,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做符合合同本意的解釋;沒有相關條款時,依據已有的交易習慣進行確定。
一、對質量要求不明確的。
先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沒有時,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
二、對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的。
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除此之外,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價格履行。
三、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
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
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有一個限制,就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對履行方式約定不明確的。
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這是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需要當事人各方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來履行,最終還是要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
六、對履行費用的負擔約定不明確的。
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這也是合同履行中的慣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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