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債務加入的<strong>法律依據</strong>
第三人債務加入的法律依據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事實。第三人主動加入履行債務是并存的債務承擔,即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債的關系,而第三人主動加入債的關系,并與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
第三人清償屬于債的履行范疇。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第三人的履行義務是依據合同的約定而產生,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為履行,就可以由第三人代為履行。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代理人對第三人的義務
代為履行中第三人的義務與責任有哪些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施加義務。但是在某些情形下,仍存在第三人向合同當事人承擔義務的問題,企業法律顧問面對合同代為履行出現的糾紛時,應結合法條和具體情況來明確第三人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备鶕鲜鲆幎?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即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但是,這并不等于為第三人設定義務,有其獨特的效力和后果。 第一,第三人并非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并非一定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即使未得到第三人的明確允諾,該約定在當事人之間仍然有效。同時,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換言之,第三人與合同債權人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債權人不得基于其與債務人的合同關系向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
第二,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債權人不能請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只能基于合同約定向債務人請求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實務中,第三人履行和債務轉移在形式上有相同之處,在有些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第三人可能會因約定不明而選擇有利于自己的規定逃脫責任,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企業法律顧問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根據合同目的和交易習慣,按不同情況予以認定承擔責任的主體。 債務轉移分為兩種:一是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此時由債權人只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二是指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債務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此時,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成立連帶關系,他們共為連帶債務人。 因此,在第三人代為履行時,債權人起訴第三人的,如果第三人以第三人履行債務為由抗辯,債權人能證明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已經轉化為債務轉移的情形,則第三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而不再僅僅是履行人,需向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例如當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共同達成協議,明確約定債務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時,應當推定三方當事人具有債務轉移的意思,第三人應承擔直接的清償責任。 以上就是為讀者整理有關“代為履行中第三人的義務與責任有哪些”相關內容。
債務加入的法律規定及解釋
法律中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債務關系中,承擔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的責任,而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即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二是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原債務人仍應當在原債務范圍內承擔履行義務,其并沒有因第三人加入債務而免除其履行義務,即第三人加入債務只是在原債務人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新的債務人,在性質上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三是應當通知債權人,第三人加入債務,雖不需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如果未通知債權人則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同時債權人作為權利人,可以拒絕第三人的債務加入行為;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民間借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
借貸糾紛中承擔帶責任的情況為,借款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是保證人在合同中約定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如果借款人沒有按時償還借款,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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