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案件管轄法院哪里
法律分析: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有管轄權。首先,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轄權。在實踐中,原告可以到被告身份證上記載的地址起訴,也可以到被告的慣常居住地,即被告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起訴。被告為法人公司時,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以公司注冊地址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間借貸的管轄法院
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案件由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管轄,雙方可以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或者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拓展資料:個人借貸,又稱零售貸款業務,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成為一項重要的貸款業務。個人借貸,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用住房和城鎮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含外銷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資金的供需是工商社會的重要課題,借錢遇轉,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借貸,在法律意義上,是指由貸方與借方成立一項“借貸契約”,貸方將金錢所有權移轉給借方,到期時由借方返還同額的錢。由于民間的金錢借貸關系日形普遍,其因金錢借貸所發生的紛爭也格外頻繁,有關借貸的法律常識也成了人們消費生活中的必備工具。
為了確保個人權益,把錢貸放出去不致平白損失,債權人宜注意下列幾件事項:
(一)金錢借貸應立借據或書面契約
法律上并未要求金錢借貸契約必須立字據,因為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件事情達成合意就巳成立。但是,為了杜絕事后紛爭,最好借貸時就立好書面憑證,以免口說無憑,徒增困擾。
(二)金錢借貸書面記載要詳明
借據或借貸契約,宜清楚載明下列事項:
1.借貸雙方當事人的名稱。
2.借款的全額與幣別。如:“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整”。
3.借款的期限。如:以“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個月”或“借款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等字句來表示
4.利息的約定。把利率和支付方法表示清楚。如:“年利率10%”“自借款日起于每個月的第五天支付”。
5.違約金的約定。如:“借款人如有違約情事發生,應就借款金額按日支付每萬元每日伍元計算之違約金?!?/div>
民間借貸糾紛案的管轄法院如何規定
說到訴訟,很多人都知道“原告是被告”這一基本的屬地管轄原則。雖然民間借貸糾紛也遵循這個原則,但有原則就有例外。當貸款人考慮訴訟成本,不愿意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時,是否可行?這就涉及到民間借貸糾紛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屬地管轄法院的確定。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將通過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首先,借貸雙方可以通過借款協議或者借據對管轄法院進行約定,比如在貸款人所在地或者借款人所在地的約定。雙方約定管轄法院的,向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但約定的法院必須是爭議實際發生地的法院,例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和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且不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否則約定無效。此時應根據雙方沒有約定管轄的事實來確定管轄法院。
雙方未約定管轄法院的,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如何確定被告的所在地,大家應該都很清楚。公民以自己的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法確定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注冊地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應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為雙方在借款協議或借據中約定的合同履行地。雙方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事后通過補償協議確定。雙方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所在地為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地。
民間借貸的管轄的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管轄權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民間借貸管轄規定是,對于一般案件的都會由基層法院來進行管轄,如果案件比較重大的,都會由中級法院來進行管轄;在確定法院管轄權時如果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由被告的住所地來進行管轄。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法院起訴
民間借貸糾紛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總的來說,民間借貸糾紛屬于合同糾紛的一種,管轄權的確定參照民訴中關于管轄權的確定,一般就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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