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是指什么?
一、概念 我國《 合同法 》第73條規(guī)定:“因 債務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 債權人 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成立要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 債權人代位權 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三、行使 (一)代位權的行使主體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并且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行使。當某一債權人已行使代位權后,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一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 訴訟 的,人民法院可以 合并審理 ,將債權人作為共同原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時候,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此項注意義務造成損失,應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二)債權人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方式有訴訟方式和徑行方式兩種。我國《合同法》中規(guī)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這是符合我國國情的限制性規(guī)定。因為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4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guī)定提出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15條規(guī)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13條的規(guī)定和 民事訴訟法 第108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 立案 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13條規(guī)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5項的規(guī)定中止代位權訴訟。第16條規(guī)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為初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三)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保全債權的必要范圍為限。 以上就是對“ 代位權是指什么? ”這一問題的解答。債權人不能自行行使代位權,必須依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并且,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代位權,而不能由他人行使。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代為行使的債權,應該是不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即財產性債權。
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具體是怎樣的
1、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2、【法律依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4、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5、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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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zhèn)鶆杖诵惺箓鶛嗟臋嗬?br /> 涉及當事人:債權人、債務人、次債務人。
債權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權。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何謂“怠于”:不對次債務人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張權利。
3、債務人的債權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債權: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代位權訴訟的原告只能是債權人。
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代位權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什么是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均已屆清償期;
(二)債權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位申請;
(三)前述的債權債務關系均為合法有效的關系;
(四)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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