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該怎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借款未約定利息應視為不支付利息。但 借款合同 生效后, 債權人 和 債務人 可以重新協商并簽署補充協議約定該借款的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法院應怎么處理
民間借貸 未約定利息法院的處理方法: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 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 民間借貸合同 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買賣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逾期付款 違約金 】 買賣合同 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 還款協議 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 欠款 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借款時未約定利息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針對的是借期內的利息如何處理問題,該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款解決的問題是: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的,對借期內利息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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