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關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規定怎么理解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利。
1、僅限于房屋租賃場合。
2、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賠償損失。
4、在轉租的場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發生沖突的,前者優先于后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編合同第728條規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 合同的效力 不受影響。
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性質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轉讓不動產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優先于其他人購買該不動產的權利。關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優先購買權屬于一種物權或者具有物權效力。臺灣學者如王澤鑒先生則認為優先購買權屬于形成權性質,即承租人可以依一方意思表示,形成以出租人與第三人同樣條件為內容的合同,無須出租人的承諾,只是該權利附有停止條件,只有當出租人出賣房屋給第三人時,才能行使。強制締約,是指個人或企業負有相對人之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即對相對人之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如果出租人違反此項義務,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承租人可以提請公權力介入,強迫出租人對其作出承諾意思表示。
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賠償范圍
1、尋租費用損失
尋租費用損失指的是由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喪失,導致承租人不能繼續租賃該房屋,承租人因此需要另行租賃其他房屋所花費的尋找合適租賃點的費用損失。
2、搬遷費用
搬遷費用主要指因雇請搬家人員所花費的費用。費用證據主要指費用發票及相關的費用票據。
3、涉案房屋相關費用
涉案房屋相關費用主要指的是承租人替代購買房屋過程中所花費的中介費用及其他費用。
法律客觀:
優先購買權是對出賣人所有權行使設置的一個合理的負擔,是以犧牲出賣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為代價,換取對先買權人特殊利益的保護。那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什么:1、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是民商法上較為重要的一項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對此都有相應規定。2、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僅限于房屋租賃場合;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賠償損失;在轉租的場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發生沖突的,前者優先于后者。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承租人對租賃的房屋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或者出租人將房屋賣給近親屬的除外。承租人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放棄該項權利,未參加拍賣的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要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和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則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優先購買權人是什么意思
優先購買權是指在特定條件下,某些特定人士享有優先購買權利,即在最初的買賣方案中,如果該物業或者資產準備出售,被授予優先購買權的人有權以同等條件購買該物業或者資產。
優先購買權是指在特定條件下、特定的人擁有的一種權利,通常也稱為預購權。該權利通常被賦予某些特定人,比如房屋或土地的所有者、合伙人、股東等。如果物業或資產準備出售,被授予優先購買權的人有權以同等條件購買該物業或資產。在法律上,將優先購買權寫進房產買賣合同中是非常常見的。這樣做可以保護某些特定人的利益,例如該物業的共有人、鄰居等。當物業所有者打算將其出售時,被授予優先購買權的人通常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決定是否行使其優先購買權。如果他們選擇行使該權利,那么他們需要以最初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與物業所有者達成交易。在某些情況下,優先購買權也可能是政府授予的一項優惠政策。例如,政府可能會鼓勵土地所有人出售給當地居民,這樣可以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和社區建設,同時保護當地居民的利益。
優先購買權與先購權有什么區別?優先購買權是指特定的人被賦予了在物業或資產準備出售時以同等條件購買該物業的權利。先購權則是指在物業或資產準備出售時,被指定的人擁有最先購買的權利,而非必須是同等條件下的購買。先購權通常與其他條款或條件結合使用,可能會包含一定的折扣、優惠或其他特殊條件。
優先購買權是特定人士在特定條件下享有的一項權利,可以保護他們的利益。該權利通常被寫入房產買賣合同中,用于保護共有人、鄰居等的權益。在某些情況下,政府也可能授予優先購買權作為一種優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優先購買權與先購權是不同的,前者只保護被指定的人以同等條件下購買該物業的權利,后者則可能包含其他特殊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相關推薦:
買賣合同訴訟管轄(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
買賣協議書(房產買賣的協議書范本)
營業執照注銷需要什么(注消營業執照需要什么材料)
門面租賃合同協議書范本(商業店鋪租賃合同范本)
變更法人需要哪些材料(法人變更所必需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