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如果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百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 債務 ,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 強制執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第六十三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對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進行執行,同時為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 債務人 (第三人)提供了提出異議的法律權利。由于第三人異議涉及到實體權利,執行機構一旦在法定期限內收到第三人提出的異議,無需進行審查,之前發出的履行債務通知即自動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的規定,向執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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