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并存嗎
定金和違約金,都是為督促合同方履行義務而設立的一種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兩者是不可同時適用的。在實務中應注意:合同中對違約金性質約定不明的,視為賠償性違約金。合同當事人可依自愿原則,約定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與違約定金不可同時適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定金為解約定金時,違約方愿意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守約方要求繼續履行,且可以繼續履行的,則違約方無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違約金與定金可以一起使用嗎
違約金與定金不可以一起使用,具體規定如下:
1、定金和違約金條款不可以同時適用;違約金與定金的區別如下:
(1)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
(2)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當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前者為擔保方式,后者為違約責任;
(3)生效要件: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4)支付方式: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
(5)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
2、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也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但是出現違約行為時,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責任承擔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九條
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定金跟違約金是否可以同時適用
法律分析:視情況而定。合同中可以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條款,但是當事人違約的,不可以同時適用違約金條款和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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