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這個詞一般都是出現在合同方面的比較多的,而在合同方面的這些規定也是比較多的,其中就包括合同要約的生效條件、合同承諾生效條件。那么合同要約生效的條件是什么?合同承諾生效的條件是什么?小編為您總結了相關知識,供您參考,希望下文中的知識可以幫助到您。一、合同要約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要約的生效要件:
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所謂訂立合同的意圖,是要求在要約中包含希望并已經決定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 但根據《民法典》規定,有關價目表的寄送、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一般不能作為要約。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一般認為,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這個特定人就是要約人希望和他訂立合同的人。而特定不限于一個,也可以是幾個,但必須都是確定的。要約應當向特定人發出,但出有例外,如廣告,因其不是向特定人發出,因此不是要約,而是訂約提議,也稱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看到廣告后向他發出要約,但廣告中懸賞廣告是要約。 3、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所謂具體確定,是指要約中應包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讓受要約人看了以后可以決定是否同意訂約并作出承諾。 4、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要約只有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約的內容,并決定是否承諾。二、合同承諾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承諾指受要約人向要約人所作出的愿意締結合同意思表示。 有效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要約和承諾是一種相對人的行為。因此,承諾必須由被要約人作出。被要約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約的內容并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認為是承諾。被要約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約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權的代理人。無論是前者還是后者,其承諾都具有同等效力。 2、承諾必須是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所謂有效時間,是指要約定有答復期限的,規定的期限內即為有效時間;要約并無答復期限的,通常認為合理的時間(如信件、電報往來及受要約人考慮問題所需要的時間),即為有效時間。 3、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據此,凡是第三者對要約人所作的“承諾”;凡是超過規定時間的承諾,(有的也叫“遲到的承諾”);凡是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必須經原要約人承諾后才能成立合同,對于口頭要約的承諾,除要約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為承諾的方式,承諾的效力表現為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承諾時,合同即為成立。口頭承諾,要約人了解時即發生效力。非口頭承諾生效的時間應以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為準。一般認為,承諾和要約一樣準許在送到對方之前或同時撤回。但遲到的撤回承諾的通知,不發生撤回承諾的效力。 小編提醒您,對于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并列條件缺一不可。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于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有效的承諾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由受要約人作出。 2、在有效時間內作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的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