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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說的讓與擔保是什么意思?(讓與擔保司法解釋)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3-17 01:48:28

讓與擔保和所有權保留的區別

法律主觀:

1、讓與擔保是一種非典型擔保方式,與典型擔保在法律構造和規則內容上存在一些區別,但它能彌補典型擔保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擔保債權受償和融通資金方面具有獨特的功能作用,能促進市場經濟繁榮和發展。,2、讓與擔保又是一種非規則擔保,在實踐當中亦存在一些消極作用,須在規則設計上予以防范和規制。讓與擔保以擔保物所有權的移轉作為擔保標的,對其法律構造和性質作何種理解,涉及到當事人之間以及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問題。,3、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讓與擔保的特征如下:,1、讓與擔保是一種非典型擔保。依民法典之規定與否,物權擔保可分為典型擔保與非典型擔保。民法典上所規定的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為典型擔保;而由社會交易中所新發展起來的、非民法典所規定的物權擔保,為非典型擔保。,2、讓與擔保是一種約定擔保。依擔保物權發生的原因,可將其區分為法定擔保和約定擔保。,(1)法定擔保是依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如留置權、優先權和法定抵押權;約定擔保是依當事人約定而發生,如一般抵押權和質權。,(2)讓與擔保是一種約定擔保,它的設立系基于當事人的約定。法定擔保具有維護債權平等之作用,其從屬性特別強烈;而約定擔保具有融通資金之作用,其從屬性有逐漸減弱之勢,故法律對這兩種擔保的發生原因和所具作用在設計安排上有所不同,在具體處理方法亦有所不同。,3、讓與擔保是由判例法確立的一種擔保方式。讓與擔保是判例法確認的產物,世界各國均無成文法規定。,(1)讓與擔保是一種變態擔保、不規則擔保,故傳統民法對其此種具有信托性質的擔保制度多未設明文,并曾質疑其適法性,后終肯定其存在的價值,經由判例學說發展為一種擔保方式。,(2)而其它物權擔保方式都由成文法加以規定,有的規定于民法典中,有的則在特別法中加以規定。,1、質權,是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而移交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財產的變賣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在質權關系中,債務人或第三人須將質物交與質權人占有,從而不再享有對質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這是質權與抵押權的主要區別。,2、各國民法一般將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不動產質權,也有的國家只承認動產質權,對不動產只能設立抵押權。還有的國家規定有權利質權,即以無體財產權及債券、股票等債權或股權為標的設定質權。,3、質權人占有質物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根據侵害情況請求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但同時也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非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質物,不得將質物出租或提'供擔保。主債消滅時,質權隨之消滅,質權人應返還質物。,中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流質條款 讓與擔保

關于讓與擔保與流質條款的區別
(一)一個是抵押并轉移所有權。約定,附條件地返還抵押物的所有權。流質是,先轉移占有,約定附條件后轉移所有權。
(二)這兩種都構成抵押權人,債務人在經濟緊張的情況下,極不公平的合同地位。所以立法都予以禁止(讓與擔保沒有法條支持無效,但比照流質無效)
讓與擔保的法律性質和效力
盡管讓與擔保在經濟往來中頗受歡迎,但一直以來,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其法律性質和效力仍存在一些疑義,要點如下:讓與擔保究竟屬于擔保物權還是合同行為、其是否因違反物權法定主義從而無效?讓與擔保是否屬于通謀虛偽表示從而無效?讓與擔保是否屬于對流質禁止規則的規避從而無效?
對此,學術界通說認為,首先,當事人通過契約方式設定讓與擔保,并非創設一種單獨的讓與擔保物權,其以財產權轉移為形式和手段,而擔保效果則源于合同安排、依據在于合同法。因此,讓與擔保在本質上是,而且首先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只要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規定和公序良俗,讓與擔保交易應屬有效。其次,根據信托法理論,讓與擔保當事人以真意進行信托的讓與行為,并非通謀虛偽表示,應屬有效的法律行為。再次,與流質或流押不同,在讓與擔保的安排中,擔保物所有權雖然已經轉移給債權人,但擔保權人與擔保人之間存在信托關系,擔保權人并非確定地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此外,當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是徑直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抑或仍需履行清算義務、然后變賣標的物或協議作價受償,并無定式,屬于當事人自由約定的范疇,只要讓與擔保合同沒有約定擔保權人屆時當然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就無規避流質、流押之虞。
讓與擔保的基本類型
(一)處分型和歸屬型
以擔保權人受償的方法為標準,可以將讓與擔保分為處分型和歸屬型。所謂處分型讓與擔保是擔保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處分擔保標的物并以其價金優先受償,這種類型也稱為處分權取得型。而歸屬型讓與擔保,則指擔保權人通過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來抵償擔保債權的形態。歸屬型讓與擔保又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即當然歸屬型和請求歸屬型,前者是指擔保標的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候,當然確定的歸屬于擔保權人,后者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候,擔保權人必須請求設定人交付標的物(即設定人占有標的物的情況下)或者在作出以標的物充當清償的意思表示之后,該標的物或者其價金才確定的歸屬于擔保權人。
(二)外部移轉型和內外部同時移轉型
該分類是日本判例以擔保所有權的歸屬或讓與擔保的效力為基準所作之分類。外部移轉型讓與擔保,指讓與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僅存在當事人的外部關系上轉移與擔保權人,在其內部關系上則仍屬于設定人而并不發生轉移。內外部同時轉移型,指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僅在外部關系上而且也在內部關系中一并轉移與擔保權人。 由于后來的判例和學說將讓與擔保完全作為擔保權來處理,這種區分已經失去其意義。
(三)流質型和清算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讓與擔保所有權發生轉移嗎

法律主觀:

讓與擔保轉移占有。讓與擔保以一種既得的狀態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讓與擔保中的債權人在取得擔保物所有權期間,雖然其負有不得擅自處分該擔保物的義務。但其一旦違反該項義務,對擔保物進行處分,由于其具有外觀形式上的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讓與擔保的特征如下:,1、讓與擔保的從屬性與所有的擔保物權一樣,讓與擔保的設立必須以當事人之間實現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并不的與主債權相分離,其效力亦受到主債權的效力的影響。,2、將擔保標的物的權力轉移于債權人。即事先轉移擔保物的權利。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的目的而將擔保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擔保權人(通常也是債權人),債權人多基于占有改定的方式間接占有擔保物,也就是讓與擔保并不以轉移占有為必要,擔保物仍由擔保人占有并使用。,3、讓與擔保的客體廣泛性。相對于抵押、質押、留置來說,讓與擔保的客體范圍廣泛,諸如集合物(如原材料、庫存半成品、制成品等)、集合財產(如企業的機器設備、廠房等)、知識產權、尚未形成權利的財產利益(如在建的房屋、尚未登記的不動產、老鋪的招牌等)以及一些新型的權利等等都可以設定讓與擔保。,4、是一種非典型擔保。讓與擔保通過當事人的合意即可設定,而且不是成文法所規定的法定物權類型,是通過判例和學說肯定其合法性而確立起來的擔保方式,相對于抵押、質押、留置等典型擔保來說,是一種非典型擔保。,1、讓與擔保是一種非典型擔保方式,與典型擔保在法律構造和規則內容上存在一些區別,但它能彌補典型擔保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擔保債權受償和融通資金方面具有獨特的功能作用,能促進市場經濟繁榮和發展。,2、讓與擔保又是一種非規則擔保,在實踐當中亦存在一些消極作用,須在規則設計上予以防范和規制。讓與擔保以擔保物所有權的移轉作為擔保標的,對其法律構造和性質作何種理解,涉及到當事人之間以及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問題。,3、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從上面的幾點情況來看,讓與擔保以一種既得的狀態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

讓與擔保的效力

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可以根據:
1.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2.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3.以及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等方面來判斷是否是有效的合同。
即經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且各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并且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序良俗的合同,則讓與擔保合同有效。
讓與擔保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一.廣義的讓與擔保是指當事人通過轉讓供作擔保的財產以達成信用授受。 其包括兩種類型:
1.是讓與式擔保,即債務人將標的物財產權轉移與債權人,當事人之間存在債務關系,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標的物取償,這種讓與式擔保在日本被稱為“讓渡擔保”;
2.是買賣式擔保,即以買賣的形式進行信用之授受,授信者并無請求返還價金的權利,但受信者則享有通過支付一定的金額而請求返還自己所讓與的標的物的權利,這種賣與式擔保在日本被稱“賣渡擔保”。
二.狹義的讓與擔保就是讓與式擔保,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將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財產轉讓給債權人,債務履行后,債權人應將該財產返還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轉移擔保物權利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讓與擔保設定人;取得擔保物權利的人,稱為擔保權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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