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如下: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二、一般訴訟的流程是什么
1、準備起訴狀及證據;
2、到法院立案繳費;
3、等待對方答辯,舉證;
4、開庭審理;
5、一審判決或調解;
6、二審開庭審理;
7、執行。
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包括
(一)、刑事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二)、民事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三)、行政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出現訴訟中止的法定事由后,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裁定一經宣布,立即生效,當事人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裁定中止訴訟后,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停止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活動,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除外。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由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
簡述訴訟中止的情形
依據《民法總則》當中的規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有:1、不可抗力。2、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的。3、開始繼承之后,尚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正常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一、訴訟時效中止情形具體有哪些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范圍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包括自然災害和人的活動,前者如地震、洪水、臺風等,后者如戰爭、罷工等。出現不可抗力時,使得權利人在客觀上無法或不便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行使請求權,而且即使權利人主觀上要求行使權利亦無濟于事。因此,法律規定時效期間中止計算予以救濟是完全必要的。
應注意的是,若雖有不可抗力事由發生,但該事由并不因此影響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即未造成權利人不能起訴或請求的,則不能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概言之,不可抗力為中止事由的構成要件有二:一是須在時效期間終止前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存在;二是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為中斷時效的行為。
2、權利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行為能力。
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限制行為能力人可進行與其年齡或智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除此之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或者經法定代理人許可后方可進行。但若要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行使權利或為中斷時效行為,則甚為困難,即便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亦難以勝任。
因此,在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確定前,使時效中止計算是理所當然的。將此原因作為中止事由應同時具備兩方面的要件:一是須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利;二是須在時效中止前無法定代理人,若有法定代理人,哪怕是法定代理人有其他不可代理行使權利的理由如生病等,亦不能認為具備此條件。因法定代理人可轉托他人為權利行為,故不能因此中止時效計算。
要知道訴訟時效屬于請求權,而如果是除斥期間的話則屬于形成權。訴訟時效可以因為一些情形而中斷、中止,但除斥期間則不適用中止、中斷規則。另外,需要格外注意的就是,訴訟時效是法定的,并不允許當事人約定。當然,要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那么妨礙請求權行使的原因要求是發生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6個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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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行政 訴訟 中止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中止貫穿于行政訴訟各個階段,它不僅能夠保障訴訟活動程序正常,還能夠確保訴訟活動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最終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國家司法權威目的。 行政訴訟法 關于訴訟中止的規定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 代理 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在司法解釋中還有一些需中止的事由是: (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 (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互相抵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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