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適用以下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民法典》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征是:,1.其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2.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對第三人的權利;,3.是從屬于債權人主債權的權利;,4.是通過起訴的方式行使的權利。,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由債務人承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代位權的規定是指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情況下,債權人未實現債權,直接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債權而產生的糾紛。債權人的代位權糾紛基于合同關系而產生,但其屬于合同保全制度的一部分,是債權對外效力的表現,故單獨作為一類案由。,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是以自己的名義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能以訴訟的方式。代位權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債權人)、被告(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第三人(債務人)。,代位權訴訟只是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故債權人代替債務人行使權利所獲得的一切利益均歸屬于債務人。代位權訴訟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論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否約定有協議管轄的內容。但法律規定由專門法院專屬管轄的除外。,公司清算后,債權人向公司行使代位權,主張債權的,可以向清算組主張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如果次債務人以抵押物擔保債權的,代位權適用于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后,有剩余財產的,返還給次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條【抵押財產變價后的處理】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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