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其實在訴訟活動進行過程當中,還會對將來可能會被執行的財產進行惡意轉移的,所以就是為了避免法院最后的生效判決結果也沒辦法執行,因此在法律概念當中是可以有申請財產保全的這種救濟途徑的。并且,怎么申請財產保全的這個問題也不是多么困難的,一般向法院提交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書和證據就行了,法院自會做出定奪。
有些人其實在訴訟活動進行過程當中,還會對將來可能會被執行的財產進行惡意轉移的,所以就是為了避免法院最后的生效判決結果也沒辦法執行,因此在法律概念當中是可以有申請財產保全的這種救濟途徑的。并且,怎么申請財產保全的這個問題也不是多么困難的,一般向法院提交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書和證據就行了,法院自會做出定奪。一、民事訴訟中怎么申請財產保全? 1、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可以在起訴前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當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解除財產保全。 2、當事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經審查可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當事人提出訴前保全未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4、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5、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二、財產保全必須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三、財產保全有哪些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3、法律準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500萬元貸款,用具有相當價值的樓房擔保,保證能夠償還申請人5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為等等,也屬于財產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對上述執行方法有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財產保全措施可依照有關執行的規定進行。 要知道,申請財產保全之前必須是有一些條件的,我們不能主觀臆斷當事人可能會做出一些非法轉移財產的行為,所以需要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并且附帶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書,法院一般在48小時之內就會向申請者下達相關的通知書的,如果通過就會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這就是怎么申請財產保全的相關內容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認為被申請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甚至損毀財產,從而導致申請人合法權益收到侵害,則申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被申請人名下財產以保證自身債權的實現。在申請財產保全時,應當依法遞交申請書寫明事實與理由、提供被申請人財產線索,同時還應當提供與保全財產數額相當的擔保,否則人民法院可不予保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范圍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