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
法律分析:判斷勞動者是否違反競業限制行為,取決于勞動者是否在限制范圍內的企業或者地區工作,如果是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的協議,用人單位應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競業限制人員僅限制于高級管理人員、以及高級技術人員,競業限制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限制是什么意思
競業限制的含義具體入戲:
1、競業限制,是指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特定崗位的勞動者,在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一定的期限內不能在與原用人單位具有競爭關系的新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展與原單位具有競爭關系的業務經營的活動;
2、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指的是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而“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則在現行法中缺乏明確的定義,因此該二者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審理者結合實際情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予以綜合判定。
競業限制的范圍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受到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間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可以就“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予以明確約定,若未約定的,則需要審理者在二者的實際經營范圍內予以實質審查后對二者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予以判定。
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之間有什么區別
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的區別具體如下: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而競業限制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相關推薦:
房屋買賣補充協議的范本(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求一份)
變更合同法律規定(變更協議的法律規定)
技術服務合同范圍是什么(技術服務合同包括哪些)
出賣人不完全履行怎么辦(簡述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
定金合同糾紛要注意什么(定金糾紛的解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