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包括: 1、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均應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3、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書面闡明其意見; 4、審判過程中經當事人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即為質證過的證據。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證據 是指依照 訴訟 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觸犯違法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在 訴訟 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律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主要有下列幾種: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勘驗筆錄。所有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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