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糾紛如何處理?
撤銷權糾紛的解決必須由債權人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裁判,才能發生撤銷的效果。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債權人怎樣提起撤銷權訴訟
法律分析: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構成撤銷的具體事由有三個:(1)債務人單方放棄到期債權;(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的。需注意,與代位權不同,行使撤銷權只要債務人的行為具備以上三種事由之一,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就有權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的管轄是怎樣的?
一、什么是撤銷權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 債權人 在 債務人 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 《 民法典 》 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權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法律設計的撤銷權,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從而使債權得到充分實現。 撤銷權包括以下三個行使要件:1、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行為;2、債務人處于財產的行為已經或將要嚴重損害債權;3、債務人與第三人具有惡意。 二、 債權人撤銷權 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應注意的是,在具體判斷是否構成詐害行為時,通常理論上所說的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僅應作為一般論,不應機械地套用。應當對行為的主觀狀態、客觀狀態以及行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進行有機的綜合的判斷。 三、 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的 管轄 是怎樣的 債權人依照《民法典》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 訴訟 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注意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于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為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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