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結果被告不執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1、如果屬于刑事案件一般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如果屬于民事案件一般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當事人在訴訟中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當事人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國家予以保護,才能收到行使訴訟權利的效果;當事人不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法律不予保護,這樣則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因而不允許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力,無理糾纏。
2、必須客觀真實地陳述案情,不允許歪曲事實,偽造證據。
案件事實是正確認定案件的基礎,歪曲事實不僅干擾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還往往容易造成錯案。
3、要嚴格遵守訴訟程序,服從人民法院的統一指揮。
訴訟秩序是進行訴訟、公正審判、正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擾亂、破壞法庭秩序,勢必影響審判工作、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所以,作為民事訴訟的主體,當事人遵守訴訟秩序是義不容辭的義務。如果不履行應當履行的義務,破壞訴訟秩序,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4、必須自覺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經對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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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法院判決拒不執行的,有關人員可以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法院將會對不執行人的進行以下幾項強制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 民事訴訟法 》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包括帳號,帳戶、來往帳目和存款余額。凍結,是人民法院為了確保法律文書所確認權利的實現,不準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支取、轉移。劃撥,是將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強制轉讓給權利人的措施。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根據《 民事訴訟 法》第222條有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 撫養 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有權扣留被執行人的工資、獎金、存款、有價證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給權利人。有關單位按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的要求,有義務協助從被執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權利人,此措施適用于公民個人金錢的執行。 (3)查封、扣押、凍結、變實、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3條有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此措施適用于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形財產的執行。查封是一項臨時性措施,把被執行人的財產貼上人民法院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使用、轉移或處分??垩菏且豁椗R時性措施,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場所或就地保存,禁止任何人使用、處分或轉移。查封、扣押不改變財產的所有權,其目的是促使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關單位拍賣、變賣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將被執行人的財產,委托商店等部門代為出賣或收購,以所得現金償還權利人。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已查封、扣押的財產,用公開的方式,讓買受人用競爭的方法出價,確定買賣關系,將所得現金償還權利人。拍賣是實現財產換價的一種較為公平合理的方法。對于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則應交有關部門按國家價格收購,即不適用拍賣也不適用變賣。 (4)搜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有關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瞞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采敢搜查措施是民事執行中最嚴厲的一種,目的在于查獲當事人隱匿的財產以使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執行。搜查只能在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進行,且有隱匿財產的行為.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查封、扣押,并足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使被執行人有隱藏財產的行為,也不得對被執行人實行搜查。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和票證 據《民事訴訟法》第228條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執行員可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并由被交付人簽收。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此措施可以適用于買賣房屋、解除 房屋租賃 關系、 宅基地 糾紛和土地使用糾紛。 (7)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但不允許對被執行人施以人身強制,如婚姻案件法律文書指定被執行人變更或放棄子女的 監護權 ,交付子女的行為不能作直接強制,可以通過其他執行方式。 (8)強制被執行人交付遲延履行金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支付遲延履行金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由被執行人與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一并履行。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9)繼續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在采用上述幾項強制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由其繼續履行義務。有兩種情況不適用繼續執行:(1)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宣告破產還債,未得到清償的債務不再清償。(2)公民因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執行。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對法院判決一直得不到執行能夠采取的強制措施,小編提醒,在遇到當事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時,可以申請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以保證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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