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規定,動產質押無需登記。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動產質權的設立以質物的交付為生效要件。
不動產抵押,我們常見于抵押貸款的時候。抵押人以自己享有的合法的、完整的權屬的不動產作為抵押,向債權人擔保自己所負的債務。不動產抵押是物權擔保中很普遍的一種形式,它因抵押權辦理的簡便,容易為大家所接受。一、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登記《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按照《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成立以及生效,但會影響抵押權的成立。因此如果未辦理抵押登記,當事人之間的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并有效的,但抵押權不成立,抵押權人不能對該不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二、不動產抵押未辦理的法律責任1、抵押財產未登記,抵押權則未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權不產生優先受償的法律效果,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在抵押財產現有價值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不產生設立抵押權的法律后果。商品房已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且已具備物權登記條件,法院應責令購房人限期協助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購房人拒不辦理而導致抵押登記無法完成的情況下,法院可依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判決債權人對抵押房產的處置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3、在預購商品房預抵押登記中,對非基于預抵押權人原因導致的無法轉為正式抵押登記的情形,預抵押登記財產又符合折價、拍賣、變賣等能流通條件的,可以賦予預抵押權人對預抵押登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一旦預抵押登記的效力由人民法院確認有效,如開發商已完成所涉房產所有權初始登記條件的,應判定開發商階段性保證責任解除;否則,開發商應繼續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不動產抵押是必須辦理登記的,按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對于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采用的是登記生效主義;不動產抵押,未經登記,抵押權不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權不產生優先受償的法律效果,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在抵押財產現有價值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法律分析:需要,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動產及其相關權利進行抵押時,才實行登記生效制,而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抵押的,實行登記對抗制。依照物權法規定,汽車抵押實行登記對抗制,不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十五條 對下列財產進行抵押的,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三)海域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動產。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構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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