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書屬于預約合同嗎
法律分析:民法典在合同編通則部分規定了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正式成為一項法律制度。預約合同大量存在于社會生活中。預約合同,是指約定于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本約合同的合同。比如,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定等協議,其實質就是預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的區別
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的區別有:
1、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而本約一般則受要物約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
2、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由于本約所約定的義務是合同義務則直接具備履行內容。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預約合同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預約合同并非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是條件成就或期限到達時自動生效,自始至終是一個合同。而預約合同是一個獨立的合同,無論正式合同是否訂立,預約合同都成立并生效,都要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享受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第二款 即本約合同“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的區別
預約合同和本約合同的區別如下:
1、訂約時間不同,“預約是談判期間對未來事項的預先規劃”。屬前契約階段合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屬締約的過失責任范疇。而本約是在民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定型后簽訂的,雙方應承擔的義務是合同義務。
2、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而本約一般則受要物約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
3、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由于本約所約定的義務是合同義務則直接具備履行內容。
那么在發生合同糾紛時,該怎樣解決呢?
出現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為:通過協商來解決;通過請第三方組織進行調解來解決;通過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法院可以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作出相應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九十三條 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九十六條 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相關推薦:
刑事案子申請復議(刑事復議)
刑事復議行政復議(刑事復議)
民間借貸有哪些缺陷(民間借貸存在哪些問題)
刑事復議復核期限(檢察院復議復核的期限)
如何寫刑事復議書(刑事立案復議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