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用什么程序
執行異議之訴屬于一種民事訴訟,應按普通程序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涉及實體權益爭議,需要通過普通的審理程序來查明相關事實,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執行異議之訴符合訴訟的一般原理。執行異議之訴不屬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提出執行異議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有權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外人,而不能是當事人。在執行中,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對法院執行有不同意見,但這不是執行異議。如果執行申請人和被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根據確有錯誤,可以向執行人員反映,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解決。
2、必須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案外人僅僅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者建議,這不是執行異議。
3、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如果執行程序已經結束,案外人再提異議的,則屬于新的爭議,應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而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條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零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執行異議之訴司法解釋
第一條【執行法院變更時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由執行法院管轄。 一審開庭審理前,執行案件因被指定執行等原因導致執行法院變更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由變更后的人民法院管轄。變更后的人民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民法院的,由原執行法院管轄。 執行法院變更前已經受理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變更后的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條【執行完畢時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或者再審申請審查期間,針對案外人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完畢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繼續審理或者審查。 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的,案外人可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第三條【執行終結時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或者再審申請審查期間,執行程序因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得到清償或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因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等事由而終結,案外人未撤回起訴或者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二)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裁定撤銷原判決,駁回起訴; (三)再審申請審查的,裁定終結審查。 前款規定情形,案外人同時提出確權請求的,人民法院對執行異議訴請作出上述處理后,可以對確權請求繼續審理或者審查。 第四條【異議之訴審理期間執行依據再審的處理】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作為執行依據的判決等法律文書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被決定再審并裁定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 第五條【案外人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的處理】 執行標的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后,案外人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單獨提起確權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 第六條【案外人提出給付請求的處理】 執行標的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后,案外人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就該執行標的單獨提起給付之訴,或者案外人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同時提出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標的物等具有債權給付內容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予審理,并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就案外人排除強制執行的訴訟請求先行判決。 第七條【案外人對優先受償權人依據生效判決的執行提出異議的訴訟救濟程序】 擔保物權人等優先受償權人依據確認其對執行標的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判決等法律文書申請的強制執行中,案外人僅以優先受償權不成立、不生效或者無效,據以執行的判決等法律文書錯誤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但是,案外人同時提出與據以執行的判決等法律文書無關的其他理由主張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其該部分訴訟請求應予受理。 第八條【案外人請求排除申請執行人基于優先受償權的強制執行時的處理】 申請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對抗案外人的擔保物權等優先受償權,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一般不動產買受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系該不動產買受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與被執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 案外人具有向房屋登記機構遞交過戶登記材料,或者向出賣人提出辦理過戶登記請求等積極行為;或者雖無上述積極行為,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有合理客觀理由的,可以認定為“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 第十條【消費者商品房買受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方案一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主體名下的商品房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的買受人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與房地產開發建設主體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案外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或者案外人名下雖已有一套房屋,但所購商品房仍屬于滿足基本居住需要;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商品房預售中,抵押權人申請執行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主體名下但已銷售給前款規定的案外人的商品房,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方案二 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商品房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價款超過合同約定總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條【申請執行人提起撤銷權之訴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外人根據本解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提起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申請執行人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另行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 第十二條【承租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帶租賃強制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租賃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帶租賃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依法主張權利。 不帶租賃強制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租賃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不帶租賃強制執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或者在抵押登記之前,案外人已基于租賃之目的與被執行人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或者在抵押登記之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使用執行標的; (三)案外人已按照合理方式支付合理租金。 第十三條【隱名權利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方案一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下列理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名義購買不動產或者機動車等,其系被執行不動產或者機動車等的實際權利人; (二)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房地產開發資質開發房地產,其系被執行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實際權利人; (三)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名義對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其系被執行股權的實際出資人; (四)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的銀行、證券賬戶,其系被執行賬戶中資金、證券的實際權利人。 案外人因借名所遭受的財產損失,可以依法向被借名者另行主張權利。 方案二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下列理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經查證屬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名義購買不動產或者機動車等,其系被執行不動產或者機動車等的實際權利人; (二)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房地產開發資質開發房地產,其系被執行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實際權利人; (三)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名義對有限責任公司出資,其系被執行股權的實際出資人; (四)案外人借用被執行人的銀行、證券賬戶,其系被執行賬戶中資金、證券的實際權利人。 案外人利用借名方式隱匿違法犯罪所得、利用內幕信息實施股票證券交易等構成犯罪的,或者違反限購政策、資質管理等規定,或者規避執行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處理。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金錢債權執行中,人民法院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經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明確約定用于所有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案外人以其對相關執行標的享有權利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錯誤匯款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賬戶中的資金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該賬戶中的資金系其誤匯,其系資金的實際所有權人等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依據誤匯款項等事實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第十六條【優先受償權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方案一 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擔保物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在執行程序中直接申請參與分配,就拍賣價款、應收賬款等擔保財產主張優先受償。但是,案外人尚未取得執行依據且對其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存在爭議,或者強制執行可能導致優先受償權受到其他實質性損害,案外人以其享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案外人在執行程序中就優先受償順序、數額等主張未獲支持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并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方案二 金錢債權執行中,案外人以其對執行標的享有擔保物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優先受償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在執行程序中直接申請參與分配,就拍賣價款、應收賬款等擔保財產主張優先受償。 在執行程序中,案外人因未取得執行依據且對其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存在爭議,或者就優先受償順序、數額等主張未獲支持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并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第十七條【防范虛假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應當嚴格審查全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通過虛構、倒簽合同,提交虛假付款證據等偽造重要證據,企圖通過訴訟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八條【訴訟費的收取】 案外人針對執行標的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受理費,以當事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的標的財產金額或者價額作為計算基數,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財產案件標準收取。 第十九條【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參照適用】 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參照本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施行時間及效力】 本解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執行異議之訴四個條件
執行異議的四個條件包括主體適格、必須向執行法院提出、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以及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執行異議可能會影響執行,如果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會影響執行。
一、執行異議的四個條件包括什么
執行異議的四個條件如下:
1.對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必須是案外人;
2.必須向執行法院提出;
3.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之前提出;執行程序終結后,案外人再提出異議的,屬于新的爭議,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
4.執行異議一般以書面形式提出。
二、申請執行異議影響執行嗎
找法網提醒您,申請執行異議可能會影響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三、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是什么
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的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前者可有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被執行人均可提出。
2.管轄不同:前者直接向執行法院提出;后者有執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轄。
3.目的不同:前者主要執行法院的執行措施存在違法等事由,更正執行行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執行。
4.程序不同:前者異議-裁定-復議;后者異議-裁定-訴訟。
5.保護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實體利益。
房屋執行異議之訴
法律主觀:
房屋執行異議之訴 是存在惡意 訴訟 的情形。實踐中存在買賣雙方惡意串通,通過倒簽 房屋買賣合同 ,不支付房款的方式,建立虛假買賣關系,在 債務人 欠款 并且另案進入執行階段時,買受人以其應為產權人之由提起異議之訴等。訴請被駁回比例較高。主要原因在于,訴訟中原告未提供 證據 來否定涉案房屋上設定 抵押權 的效力,或者其在房屋原先并不存在過戶障礙的情況下怠于行使自己權利,存在過錯,或者執行標的涉及規避 法規 政策等因素,最終導致原告訴請難獲法院支持。
法律客觀:
一、執行異議之訴是什么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是執行救濟的重要途徑之一。執行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救濟與侵害理應相伴相隨。案外人異議之訴作為一種執行救濟,是執行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內容。二、執行異議之訴的意義1、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雖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后續的救濟方法。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于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最后,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并無不當并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并沒有獲得保障。2、切實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當案外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均可以提起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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