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1、到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抵押登記,提交房地產登記申請書、當事人身份證明、房地產權證和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及房地產抵押合同。
2、受理申請;
3、審核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以及提交材料;
4、登記;
5、收費發證。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一、預告登記抵押登記手續
(一)取得,簽定并及時去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合同備案。
相關步驟:
1、取得商品房預售面積。
2、準備已備案戶型圖及房號等。
3、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并送交備案。
4、房產局指定工作日滿取回已,存檔。
(二)若房款繳清,則直接準備相關資料辦理預告登記及房產證。若需辦理銀行按揭,則需要客戶準備銀行按揭材料,加已送交按揭銀行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審核完畢通知客戶到銀行簽定,都取回并加蓋公司公章,送交銀行一份,一份交客戶,一份用于房產局按揭。(需要客戶前往銀行簽字)
(三)辦理。
相關步驟:
1、取回房產局并進行蓋章。
2、開發商證明及其經辦人證明。
3、及經辦人委托書。
4、預收客戶(預告登記和抵押預告登記均為80元)。
5、客戶攜帶身份證明,經辦人攜帶相關資料前往房產局辦理手續,資料完畢直接送交審核;。
6、工作日滿房產局通知繳費并領取預告登記證明,將收據交還客戶。(需要客戶前往房產局簽字審核)
(四)辦理房產抵押權預告登記。
相關步驟:
1、取回房產局并進行蓋章。
2、抵押權人(銀行)的相關證明及經辦人證明。
3、開發商的相關證明和經辦人證明。
4、及其經辦人委托書。
5、預收客戶抵押(預告登記和抵押預告登記均為80元)。
6、客戶攜帶身份證明,去房產局審核并簽定申請書。
7、簽完由房產局開具證明,持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去繳納契稅及。
8、將繳款收據及其他資料送回房產局,進行審核。
9、工作日滿房產局通知繳費并領取抵押預告登記證明,將抵押預告登記費收據交還客戶。(主要由開發商辦理,需要客戶前往房產局簽字審核)
(五)將辦理完畢的抵押預告登記證明送交銀行,由銀行放款。
(六)辦理房產證。
二、抵押的手續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產抵押貸款怎么還
1、等額本金還款法
等額本金還款法的基本算法原理是在還款期內按期等額歸還貸款,并且還清當期未還清的本金所產生的貸款利息,可按月還款與按季還款。
2、等額本息還款法
個人購房抵押貸款期限都在一年以上,則還款的方式是等額本息還款法,意思就是說從使用貸款的第二個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
3、一次還本付息法
根據各大銀行的相關規定,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則還款方式為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意思就是說初期的貸款本金加上整個貸款期內的利息綜合。
在房地產抵押權登記中應當關注以下幾個問題:一、確認由抵押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他項權利登記應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這一規定中的權利人即是房屋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即是抵押權人。當事人在填寫登記申請表時,應當簽名以示對申請登記事項的真實性負責。在實際工作中有時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當抵押一方為自然人時,由于抵押人在提出登記申請時未當場簽字、或是由他人代為簽字。事后抵押人即房屋所有權人會對抵押申請表上的簽名或加蓋的私人印章提出異議。進而否認抵押權登記的合法性。有些金融機構為了改善服務,為貸款人代辦抵押權登記,但是沒有讓抵押人出具委托書、由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作為抵押人的代理人申請,而僅僅用抵押人的身份證和印章申請登記。這樣的做法極易引起爭議。按現有的規定,并沒有要求當事人一定要在提出登記申請時當場在申請表上簽名,有很多抵押人也習慣于使用私人印章。對于私人加蓋的印章,我國大陸雖然尚未建立私人印章的注冊制度,但無論是在行政管理或是司法實踐中,都承認私人加蓋的印章具有一定的效力,不能認為僅有私章而未有簽名的登記文件無效。問題在于一巳對登記產生爭議,就很難認定其真偽。如當事人稱在登記文件中加蓋的印章系偽造,或是印章系被盜用。一方面,偽造或是盜用他人印章的事確實也時有發生。另一方面,詭稱印章系偽造、盜用的也屢見不鮮,難以辨別其真實狀況。對登記機關而言,身份證只能用以核對當事人(抵押人、抵押權人或其代理人)身份,持有他人的身份證并不能證明就是接受他人的委托。因此,憑他人的身份證件和印章是不能受理登記的。也有一些登記表上雖有簽名,但不是在申請時所簽,而是在提交申請前已事先簽好,倘若事后查明為他人所代簽,登記機關將會十分被動。因此,采用當事人在登記機關當場簽名的方法,可以確認抵押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出了登記申請,基本杜絕此類糾紛。二、抵押共有的房地產是否經過共有人同意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這一規定并未區分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如以自己所占有的份額單獨進行抵押,這種抵押應當是有效的。但是房地產能設定擔保就在于它的交換價值,特別是用于抵押的房產很大一部分是私有住宅,即便是按份共有,屆時實現抵押權就會十分困難,徒增社會糾紛。因而,建設部做出這一規定是必要的。抵押一方以共有的房地產抵押,如果沒有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都存在過錯。因為這一規定來自抵押管理辦法,而并非登記辦法,這是對抵押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即抵押人在訂立抵押合同前就應當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對于房屋所有權已登記為共有財產的,一般很少會出現此類問題,因為共有人也是房屋所有權人。問題在于“隱性”的共有人。我國的私有房產,雖然大部分屬于配偶間共有,但是在形式上并未按照共有財產登記。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雖然明確規定了“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對于大多數配偶間共有的房產,申請人一般已習慣于由一方登記,而不愿意作為共有財產登記,登記機關如強行要求申請人以共有財產登記或是要求提供房產為一方所有的約定,反而會招致強烈的反對意見。一方面,改變歷史形成的習慣會有一個過程,另一方面,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登記中應當予以解決的一個問題。《婚姻法》修改以后,對于配偶間財產屬于一方所有抑或共有,更趨向于由夫妻間自行約定。但是這一變化并不一定就在房屋所有權登記中能得到反映。作為抵押權人,易于把房屋權屬證書上所載的所有權人作為抵押人。而作為登記機關,除了當事人能舉證證明,房屋確為一方所有的財產以外,應將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有很多城市的房地產登記機關,對于私有房產的抵押,要求夫妻雙方到場簽字,如屬共有財產,由配偶作為共有人簽名,如屬一方所有,則由另一方證明。這樣可大大減少日后可能發生的糾紛。對于共有人問題,還應注意一些因所有權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共有人,如有的產權人配偶已死亡,應注意其繼承關系;有的是離婚后重組的家庭,現配偶不一定是共有人,這需要查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