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證費:用房屋來抵押貸款一般都是自己居住過的房屋,是屬于,而二手房需要公證,公證費一般在一兩百元左右。
2.抵押登記費:需辦理抵押登記的貸款,抵押登記部門(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的權屬科)將收取抵押登記費每平方米0.30元(建筑面積)。
3.保險費:在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中,采用抵押擔保加購房綜合保險的,必須購買房屋財產險和人身險,人身險視年齡、貸款額不同而定,房屋財產保險費=保險金額×0.8‰(鋼筋混凝土結構)×保險期限。
4.律師費:律師事務所按申請貸款額的3‰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法律服務費,每單最低額度為100元;
5.評估費:一般來說,用住房來抵押貸款都是需要先評估的,貸款機構會根據專業評估公司評估的價格來判定貸款的額度。
一、房產抵押費用是多少
在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銀行會找評估公司到貸款人家里去評估房子的價值,評估公司一般會收入評估總額的千分之3,如100萬的房子就是3000元,每個擔保公司收費價格不同,不過都差不多。
辦理抵押貸款流程如下:
1.提交貸款人的資料,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收入證明、銀行流水、產權證、國土證(已婚提供夫妻雙方資料);
2.如上資料交到銀行后銀行會查詢貸款人及家庭的征信;
3.征信沒有問題銀行會給貸款人打電話審核及評估房子價格;
4.審核通過后到銀行簽訂放款合同;
5.辦理抵押他權;
6.銀行放款;
7.按時還款就可以了;
二、預抵押費用一般交多少?
辦理按揭貸款時由產籍中心收取抵押登記費,80元每套。依照規定,假如購買的是期房,在整個購房流程里,產生抵押權登記費用的環節有2處:
一處是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之后,在辦理按揭時,和貸款銀行共同申請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此時產生的80元/件
三、辦理抵押登記費用多少
房管局收取的抵押登記費都是固定的,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各銀行收取的抵押登記費卻不一樣,銀行收取的抵押登記費中,一部分是繳給房管局的,一部分是銀行的代辦費。而后者,各銀行的收費標準是不同的。比如湖北的,建行收取代辦抵押登記費用是200元/次/戶,而工銀則是根據登記的房價標準收費,100萬以下收300元。辦理抵押登記需準備的資料:1、抵押權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身份證明:⑴自然人提供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⑵法人及其他組織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法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等;3、房屋所有權證;4、抵押合同;5、主債權合同;6、其他必要資料:⑴土地使用(租用)證;⑵抵押人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⑶抵押人為集體企業的,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抵押及主管單位備案的文件;⑷抵押人為公司法人的,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抵押的決議;⑸抵押人為自然人的,已婚的應提交結婚證或其他婚姻關系證明文件及配偶身份證,未婚的應提交單身證明;⑹委托辦理的,應提交委托公證書、受托人身份證明;⑺抵押人為未成年人或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提交監護資格證明、監護人身份證明,監護人應提交為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證書;⑻登記部門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房產抵押登記需要多長時間?房產抵押登記中,關于辦理時長的規定為:1、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需要30個工作日;2、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需要60個工作日;3、抵押權、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需要10個工作日;4、異議登記需要1個工作日。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本辦法所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就是說,在《房屋所有權證》未辦理的情況下,憑《商品房買賣合同》只能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就是按揭貸款,并且房屋在按揭貸款的情況下不能夠辦理二次抵押登記。
四、房產抵押辦理收費嗎?
法律分析:房產抵押登記是收費的,抵押登記費是房屋抵押登記費是房屋貸款人到房管局辦理住房管局繳納一定的服務費用,即抵押登記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效力。
一、抵押登記費收費標準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按下列標準規定執行:
1.對住房收取的,從現在按房屋價值定率計收、按房屋建筑面積定率或定額計收、按套定額計收等,統一規范為按套收取,每套收費標準80元。
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我省規定每宗收費標準為:100平方米(含)以下的80元/宗,100—500平方米的120元/宗,500—1500平方米的200元/宗,1500—3000平方米的300元/宗,3000—10000平方米的500元/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3.抵押權、典權登記費每宗80元。
4.申請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一件收費;非同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多件收費。
5.不動產登記費中包含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向一個以上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自第二本證書起收取工本費。向一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核發權屬證書的,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得收取登記證明工本費。
據了解,新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對住房抵押貸款者是一個重大利好,以貸款購買50萬元的房產為例,以前辦理貸款需要交納抵押登記費為房屋價值的2‰,即1000元,而新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是無論多大價值的住房的抵押登記費每宗只有80元。
二、抵押登記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并無法律效力,抵押權并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 訴訟時效 結束后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采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從實踐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還應關注: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變現性。盡可能選擇保值性強、易于變現的抵押物。同時要隨時密切關注抵押物的狀況和變化,防止抵押物被惡意變賣或轉移。
2.抵押物的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嚴格審查抵押物權屬證明,杜絕抵押人無所有權或經營權,造成無效抵押,并做好抵押物他向權證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評估管理工作,正確估價和判斷抵押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和價值變化趨勢,防止由于抵押物市場價值劇烈波動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為高估抵押物價值。當出現抵押物不足值情況時,應及時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類型的擔保。可以根據市場敏感程度對抵押物進行科學分類,對貸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別設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滿足防范和控制風險的需要。
三、房產抵押登記種類
房地產抵押登記分成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簽訂 抵押合同 后的權利設定登記;二是權利內容變更時的變更登記;三是權利消除時的注銷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地產抵押登記包括房地產抵押設定登記、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和處分抵押房地產后的過戶登記。
1.房地產抵押設定登記。房地產抵押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否則即使簽訂了抵押合同,經過了抵押合同公證,也起不到擔保作用。所以房地產抵押合同當事人應在簽訂抵押合同后即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領取《房地產他項權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第1款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以上地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在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因受償、抵銷、免除等原因而消滅之后,房地產抵押合同當事人應及時地向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后,房地產抵押權在形式上消滅。
3.處分房地產后的過戶登記。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全部債務,抵押權人即可根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房地產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的房地產。抵押房地產一經拍賣,即發生房地產權屬變更,新的房地產權利人和抵押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過戶登記。
抵押登記費收費根據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住房的抵押登記費是80元,住房以外的房屋如商鋪按面積收費,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房產抵押登記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辦理按揭貸款時由產籍中心收取抵押登記費,80元每套。按照規定,如果購買的是期房,在整個購房流程中,產生抵押權登記費用的環節有兩處:一處是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在辦理按揭時,與貸款銀行共同申請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此時產生80元/件(非住宅為550元/件)的抵押權預告登記費;第二處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購房者需要與貸款銀行共同申請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此時又產生一筆80元/件(非住宅為550元/件)的登記費用。登記費的收取對象為申請人。房屋所有權的抵押應當向房屋權利人收取,而商品房的預抵押登記其登記費應當由抵押權人支付。二、房屋抵押登記的受理機關《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物權法》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地產抵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優先受償權。鑒于我國各地土地和房地產管理體制差別很大、有多種管理模式,法律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記機關由縣級以上人民***規定。由于抵押權是從所有權這一物權上設定的他項權利——擔保物權,即限制物權,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權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物不得進行轉讓、出租等處分,以避免擔保懸空,所以登記機關只能從不動產的交易權屬登記機關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規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請房產變更登記,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為了簡化程序,方便當事人申辦,同時也為了保證抵押登記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規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產抵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為抵押登記機關;以地上無定著物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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