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情節輕微可以不處罰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中從輕處罰的情節有危害后果被行為人主動消除或減輕;行為人是被脅迫或者被誘騙違法的;行為人坦白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違法行為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等。
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
法律分析: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首違不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顯過錯不罰,舉證責任在當事人)就首違不罰,需要請大家注意的是,這五種情形只有首違不罰用的是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那么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處罰的,首違不罰僅適用的是輕微違法行為,目前許多地方和部分就首違不罰是設置相應的清單,根據清單并且確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就適用首違不罰制度。因此執法者在適用首違不罰制度的時候不能盲目,否則會造成執法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第四十七條 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違法行為輕微的不予行政處罰
關于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不予處罰的適用情形: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初次違法。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第一次實施違法行為。如果當事人存在多次違法的情況,即便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且沒有危害后果,行政機關一般也不能不予行政處罰。
2.危害后果輕微。危害后果輕微是指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且已經造成了危害后果,只不過這種危害后果相對較輕。
3.及時改正。是指當事人對其實施的違法行為已經及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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