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如下: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四十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二、一般訴訟的流程是什么
1、準備起訴狀及證據;
2、到法院立案繳費;
3、等待對方答辯,舉證;
4、開庭審理;
5、一審判決或調解;
6、二審開庭審理;
7、執行。
中止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中止訴訟的情形有哪些中止訴訟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情形有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1、被告的行政機關被撤銷,尚未確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或者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其職權也同時被撤銷,從而無法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尚未確定繼續訴訟的行政機關;
2、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章互相抵觸,需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在等待解釋或裁決時,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
3、在審理案件中,人民法院發現被處罰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及時將有關犯罪材料移送有關機關,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影響本案審理的,應中止訴訟,待有關機關作出最終處理后,再恢復訴訟。如果刑事責任的追究不影響本案審理的,應繼續審理;
4、追加、更換當事人,或者本案的處理需要等待其他案件處理的結果時。
中止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審理程序,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加以恢復。恢復訴訟后,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止前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中止審理的適用情形包括
(一)、刑事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起訴后被告人逃脫,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3、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4、在審理期間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情形的。應當決定中止審理,并按照公訴案件或自訴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1)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
(2)公訴案件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
(二)、民事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三)、行政訴訟法關于中止審理的規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但是如果發現裁判文書或者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中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使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出現訴訟中止的法定事由后,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裁定一經宣布,立即生效,當事人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復議。裁定中止訴訟后,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停止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活動,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除外。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由當事人申請或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序。
什么叫行政訴訟中止
什么叫行政訴訟中止行政訴訟中止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之中,發生了使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暫時中斷的特殊情況,在使訴訟程序暫時中斷的事由消滅后,訴訟程序即繼續進行的一種訴訟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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