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范圍,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公民;二是法人;三是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起行政復議的條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對行政機關作出的 警告 、罰款、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行政拘留 等 行政處罰 決定不服的; 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后,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 行政復議期限 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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