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要約被拒絕; (二)要約被依法撤銷;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要約的效力因什么發生變化:abcd。
A. 要約人的撤銷 B. 要約的有效期已過 C. 要約人的撤回 D. 受要約人的拒絕
一、要約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
要約失效的原因有: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要約不得撤銷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三、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后,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于法律行為。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為則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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