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
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如下:
1、被告不到庭。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中途退庭。被告已經到庭參加訴訟,但是,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又拒不回返的,可以比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缺席判決;
3、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原告撤訴,如果原告仍不到庭的,可以比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出庭可以嗎
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出庭的處理方式是:經人民法院兩次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作缺席判決,盡量保護行政原告人的權利。缺席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在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未到庭陳述或者辯論的情況下,合議庭經過審理所作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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