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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情況下的行為是否可以撤銷?(顯失公平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3-19 18:23:02

可撤銷合同的五種情形

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具體如下:

1、重大誤解。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欺詐。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脅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并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合同無效和合同撤銷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應有如下幾個方面:

1、合同無效和合同被撤銷的溯及力。根據規(guī)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該條法律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其沒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訂立之時。

2、合同部分無效的后果。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是中國民法的民事行為制度的基本規(guī)則之一。

3、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財產責任。在合同當事人已經給付財產或者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必須涉及到財產責任的承擔。民事行為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經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行為人與對方惡意串通,實施了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給第三人。

簽了可撤銷合同,應當自發(fā)現可撤銷事宜一年內申請撤銷合同。撤銷權過了除斥期間無法救濟。當撤銷權已過除斥期間,其撤銷權也隨之消滅,是無法救濟的。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除斥期間也是一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撤銷權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張撤銷其民事行為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顯示公平可以撤銷嗎

法律分析:可以撤銷。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guī)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顯失公平訂立勞動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法律主觀: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合同法律認定為顯失公平,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撤銷解除該勞動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guī)定,這種的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應該是不生效的,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公平。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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