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抵押、流質、流押條款一文搞懂!
什么是質押?
先說說什么是質押。
質押屬于擔保物權中的一種。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 (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流質、流押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在債務期限屆滿前如債務人到期未足額清償債務,則擔保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屬于擔保物權人的合同條款,屬于無效條款。《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睘榱舜_保公平正義與等價有償原則,我國對流質、流押條款持禁止態度?!睹穹ǖ洹芬幎〒N餀嗳穗m無法直接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但可以拍賣、變賣擔保物并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債權轉讓不需要債務人同意,但需要通知債務人。如果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并且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則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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