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52條撤銷權是如何規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布,《民法總則》將被廢止。一、《民法典》152條撤銷權是如何規定的?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二、相關的解讀 從《民法典》第147條到第151條規定了幾種可以撤銷的情形,最為重要的就是意思表示錯誤而賦予表意人的撤銷權。至于賦予撤銷權的原因,即在意思理論與表示理論折衷的選擇:意思表示雖然有效,但表意人卻可以選擇通過撤銷的方式消滅之。既然表意人有選擇權,那么從表示受領人的利益出發,這種懸而未決的狀態應當盡快結束,以便盡快確定自己的處境。因此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的規定便呼之欲出。 這里規定了撤銷權的除斥期間,除重大誤解是3個月,其他情形的除斥期間都是1年;就起算時間點而言,除脅迫是從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其他都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可撤銷事由之日起。 在第(三)項還規定了放棄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即撤銷權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放棄撤銷權。最后還規定了一個撤銷權行使的最長期間,即自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 最后,為什么重大誤解時的除斥期間只有三個月呢?貌似因為重大誤解的場合下撤銷權人有歸責性,而對方沒有,所以給其更短的期限。但3個月只比12個月短9個月,意義不大;而且在重大誤解的場合下撤銷權人有歸責性,法律評價已經通過賠償責任來實現了,信賴利益損失會得到賠償,不需要用期間來再次表現。 《民法典》規定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時間和撤銷權消滅的幾種情況。《民法典》的147條至151條規定了何種情況下可以撤銷,因為撤銷權是表意人的權利,但是這種懸而未決的狀態不能一直持續,因此152條規定了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一般是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關于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多長時間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1、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的期限一般是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可撤銷的合同又稱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規定享有撤銷權的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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