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寫了違約金就一定要付嗎
合同上寫了違約金就一定要付嗎一、違約金必須要按合同給嗎
一般認為,現行民法典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并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違約金與賠償金能并用嗎
對于違約金,民法典摒棄了違背市場經濟或自由經濟原則的懲罰性,使它回到了應有的賠償性,并堅持合同自由、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將違約金分別情況來對待:
1、對于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
如果說在民法典生效前,違約金和賠償金可以并用,其目的主要在于充分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防止在判令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后仍不能補償受害方的損失的話,那么在民法典生效后,它的賠償性就很明確了。尤其是在確定了違約金數額調整制度后,一方面,借助該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因而已經沒有必要規定違約金與賠償金并用;另一方面,更為深層次的原因在于,民法典確定的違約責任制度,確定了它的補償性,而否定它的懲罰性,從根本上決定了不管是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還是賠償金,其目的都不過是補償受害方的實際損失,其性質屬于賠償金的預定。基于此,也決定了違約金與賠償金不能并用。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
通說認為它是懲罰性違約金,理由是它不論這一遲延履行是否造成損失,都得承擔違約金責任。而這時違約金與賠償金亦不能并用。
簽合同前未說明違約金有效嗎
簽合同前未說明違約金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需要雙方訂立的合同具合法有效的,就受法律保護,如果是是沒有違約責任,合同的其他方面合法的,該合同是有數的。違約責任條款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無此條款合同可以生效。沒有違約條款的按照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賠償。
合同違約條款: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所述,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也是可以主張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務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電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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