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用口頭形式訂立。用人單位招錄全日制用工的,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事項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招錄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用口頭形式訂立,不需要簽訂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只需要和勞動者在口頭上達成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雙方口頭約定的合同有效。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設備如電話交談訂立的合同,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合同可以口頭訂立。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其可以有形地表達所包含的內容。
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包含的內容,可以隨時調取的數據電文可以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第469條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形式。其可以有形地表達所包含的內容。
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包含的內容,可以隨時調取的數據電文可以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502條第1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