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文合同有歧義以誰為準
法律分析:中英文合同有歧義以誰為準,在中國境內一般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其中,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有關合同中英文版本效力的問題
合同簽定中英文二個版本,其中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中都寫明,如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不相同或不一致之處,則以本中文版本為準。但英文版本規定的內容和中文版本相差還是挺大的(雖然針對的是一個標的),有些中文版本有的內容英文的沒有,有些英文版本有的內容中文的沒有。rnrn那么,對于這樣的合同,在發生爭議的時候是否還是以中文版本為準呢?或者說,以中文版本為準的合同,英文版本是不是就沒有法律效力了?因為這份合同中的中文版本和英文版本中都寫明,如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不相同或不一致之處,則以本中文版本為準。
在發生爭議的時候還是以中文版本為準,仲裁及訴訟也是以中文版本為準.
合同有2種語言的版本,以哪一個為準?
通常這樣的合同中都會有明確的條款,如:中英文合同內容不一致時,以中文為準。
但具體是以中文為準,還是以對方的語言為準,要看雙方在合作中的關系,通常情況是以甲方或強勢方語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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