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適用調解范圍
法律分析:行政調解的范圍主要包括: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依法由行政機關調解的民事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適用調解的范圍包括哪些案件
規定了除6類案件不適用調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調解。這6類案件是: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一、可以進行民事調解的案件范圍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
2、勞務合同糾紛;
3、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
4、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
5、合伙協議糾紛;
6、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
二、應當進行調解的案件
1、行政裁決案件
2、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
3、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案件
4、行政合同案件
三、行政調解的原則
1、自愿原則。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愿,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2、合法原則。遵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公平公正原則。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協商處理利益糾紛,體現公平正義。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時,與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則。行政調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簡化調解程序,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事先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155條
規定了除6類案件不適用調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調解。這6類案件是: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調解。
A. 不適用rnB. 適用rnC. 有條件的適用rnD. 有時可以適用【答案】:A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涉及到行政訴訟法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不適用調解原則。如果適用調解,有可能出現行政機關利用掌握的職權作出不利于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調解結果,不適用調解的原則更有利于起訴人,保障起訴人的合法權利。
本題沒有特別提及行政賠償、補償等的案件,因此考試中出現該題選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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