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要求電信合同的保存期限為5年。電信合同類文件是購買物品和服務的證據,在發生問題需要維護消費者權益或物品被盜時會用得到。如果購買者是個人,且為私人使用時,時限為兩年;而如果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屬于職業范圍時,時限為5年。
法律依據:《電信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電信用戶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對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暫停向其提供電信服務。電信用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交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終止提供服務,并可以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經營移動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與電信用戶約定交納電信費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遲延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補足電信費用、違約金后的48小時內,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
一、民法典關于提存的原因規定是什么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具體而言,提存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存人有提存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提存人,是指為履行清償義務或擔保義務而向公證處申請提存的人。
由于提存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需要提存人為提存時具有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提存方能有效。
(二)提存之債真實、合法。真實、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是提存的前提;不存在債的關系,就不產生提存問題。
(三)存在提存的原因,存在適宜提存的標的物。
二、提存的條件及效力是如何的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效力如下:
(一)自提存有效成立時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二)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三)債權人享有隨時領取提存物的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間。
三、提存的原因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民法典》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提存并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二)提存的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法律后果。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合同雖然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法律分析: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定期保存的,期限是10年或30年。企業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一般分為10年、30年。凡屬企業歸檔范圍的文件材料,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本企業檔案部門移交,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法律依據:《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
第六條 凡屬企業歸檔范圍的文件材料,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本企業檔案部門移交,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七條 企業檔案的保管期限定為永久、定期兩種,定期一般分為30年、10年。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