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需要注意什么細節介紹如下:
簽合同要注意的十大細節:1、雙方的名稱或姓名、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或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9、合同生效的條款;10、清潔文本條款。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簽合同的注意事項
第一、注意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
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統一文本,這本是好事,但由于對合同性質了解不細,會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攬合同,卻使用買賣合同文本,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適用法律條款增添了爭議。
第二、注意列明每項商品的單價
有些公司在買賣合同中,標的是多類商品,但卻只在合同中明確各類商品的總價款,而不確定具體每種商品的單價,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發生爭議,就難以確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價款。
第三、在合同中明確違約金和賠償金計算方法
《合同法》雖然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違約金或賠償金,但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數額或計算方法,法院就會視為雙方當時放棄違約金權利,而不予支持。增加賠償實際損失的舉證難度。
第四、確定管轄法院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果直接約定有難度,也可以約定:“如發生爭議,雙方均可向各自經營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p>
第五、注意用詞嚴謹
例如合同中常見的約定:“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钡且环街缓炞譀]有蓋章,在法院對方就可能會提出由于合同只簽字沒有蓋章,因此合同還未生效的主張。因此此處應當約定:“合同在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或單位蓋章后生效?!?/p>
第六、簽約對象的主體資格
當前,經營單位的性質、種類、背景比較復雜,有關部門的管理不到位現象比較普遍。在此情況下,為防范欺詐行為,減少交易風險,非常有必要考慮交易對方的主體資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況等。
主體資格方面應當查看一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參加年檢的證明資料。不能僅憑其名片、介紹信、工作證、公章、授權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證件。因為有的企業因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合同條款必須對等性
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不要簽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規定我方違約要如何處理而無對方違約如何處理的內容。同樣,也不要簽訂權利多、義務少的、責任輕的合同,否則另一方可能以該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辯。
第八、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實踐中如把定金寫成訂金,因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
第九、注意項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攬的有些項目是從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來,此類合同涉及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發包方是否允許承包商對項目進行分包。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分包要經過發包方的同意,否則分包行為無效。因此一定要注意原合同的約定,應當向承包商提出此問題并要求其征得發包方同意將工程分包給我方。
第十、仲裁機構名稱要寫具體、明確
合同中也可以約定由仲裁委處理雙方的爭議,仲裁的優點是速度快、效率較高,費用也比法院為節省。約定仲裁機構應當明確。仲裁為一裁終審制,不再允許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擔保合同簽訂要注意事項有:,1.簽訂抵押合同的抵押人與不動產權利人應一致。,2.辦理抵押的登記、保險費用應明確約定由誰承擔。,3.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應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4.明確約定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擔補足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1.被擔保的借款種類,借款數額;,2.借款人履行償還借款義務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4.抵押擔保的范圍;,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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