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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嗎?(次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3-21 04:47:05

拖欠租金的租戶是否具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主觀:

拖欠租金的租戶是否具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期里享有的。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貫徹執行 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存在與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 租賃合同 約定繳納租金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構成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且出租人主張解除租賃合同的,因租賃關系不存在,則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只要雙方租賃合同沒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適用 《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利。 (1)僅限于 房屋租賃 場合; (2)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賠償損失; (4)在轉租的場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發生沖突的,前者優先于后者. 房屋優先購買權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 合同糾紛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 買房 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2)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4)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如果房東因租客拖欠租金問題而煩惱,建議你可以在線咨詢 網 律師得到更多答案,或 找律師 電話咨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民法典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關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規定怎么理解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利。
1、僅限于房屋租賃場合。
2、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賠償損失。
4、在轉租的場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發生沖突的,前者優先于后者。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編合同第728條規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 合同的效力 不受影響。
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性質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轉讓不動產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優先于其他人購買該不動產的權利。關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性質,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優先購買權屬于一種物權或者具有物權效力。臺灣學者如王澤鑒先生則認為優先購買權屬于形成權性質,即承租人可以依一方意思表示,形成以出租人與第三人同樣條件為內容的合同,無須出租人的承諾,只是該權利附有停止條件,只有當出租人出賣房屋給第三人時,才能行使。強制締約,是指個人或企業負有相對人之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即對相對人之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如果出租人違反此項義務,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承租人可以提請公權力介入,強迫出租人對其作出承諾意思表示。
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賠償范圍
1、尋租費用損失
尋租費用損失指的是由于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喪失,導致承租人不能繼續租賃該房屋,承租人因此需要另行租賃其他房屋所花費的尋找合適租賃點的費用損失。
2、搬遷費用
搬遷費用主要指因雇請搬家人員所花費的費用。費用證據主要指費用發票及相關的費用票據。
3、涉案房屋相關費用
涉案房屋相關費用主要指的是承租人替代購買房屋過程中所花費的中介費用及其他費用。

法律客觀:

優先購買權是對出賣人所有權行使設置的一個合理的負擔,是以犧牲出賣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為代價,換取對先買權人特殊利益的保護。那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什么:1、優先購買權又稱先買權,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出賣人出賣標的物于第三人時,享有的在同等條件優先于第三人購買的權利。優先購買權是民商法上較為重要的一項制度,古今中外立法對此都有相應規定。2、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僅限于房屋租賃場合;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權的,承租人可主張賠償損失;在轉租的場合,次承租人與承租人都有優先購買權,二者發生沖突的,前者優先于后者。3、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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