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債權應該屬于所有者。 公司注銷前,是需要成立 清算 組,并遞交清算報告的,公司的 債權債務 是需要在清算時就處理的。注銷后才涉及債權債務問題是很罕見的,注銷后原公司就不存在還有債權債務的問題了。 1. 清算公司財產并制訂清算方案 在公司注銷清算的工作中, 公司清算 組首先催告 債權人 進行債權申報,同時要調查和清理公司的財產。 根據債權人的申請情況和公司調查清理的結果編制公司資產財務報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目錄。在編制好上述財務報告和財務資料之后,公司清算組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對于如何收取債權和清償 債務 做出具體的安排。 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一個總的方案。根據公司性質的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 的清算組應將清算方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而 有限責任公司 的清算組成員是由股東組成的,所以不必提交股東會另行通過。 另外對于違法解散的清算公司,需要將清算方案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另外,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有責任立即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人民法院。 2. 了解公司具體的債權和債務 公司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公司清算組為了清算的目的,有權處理公司尚未了結的業務。在公司注銷清算期間,清算組應當及時向 公司債務 人要求清償已經到期的公司債權。對于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當盡可能要求 債務人 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等方法變相清償。 清償公司的債務,若公司現有的財產和債權大于所欠債務,并且足以償還公司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法定的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3. 向股東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公司清償了全部公司債務之后,如果公司財產還有剩余的,在公司注銷期間成立的清算組才可以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
法律客觀:《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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