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借款人應貸款人了解其資信情況的需要而提供的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的活動。,在借款合同訂立過程中,借款人首先需要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也需要對借款人的申請,特別是有關貸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借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認真的了解,以確保貸款活動的安全與高效。,(二)借款人需要依約收取借款的義務。,借款人需要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三)借款人需要依約使用借款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四)借款人還需要依照約定來支付利息。,(五)借款人需要按期返還借款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來確定,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一)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依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二)借款人有權依照約定的資金用途使用貸款;,(三)當借款合同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四)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借貸合同往往涉及大量的金額,如何保證借款的安全收回是出借人的主要風險。因此借貸合同的事前風險防范就尤為重要。通常,在審查貸款合同時主要重視如下內容:,借款人不具有資格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一)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個人沒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二)合同一方雖然提供資格證明,但為副本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對于營業執照可以在各地的工商局網站可查詢,對于身份證的真實性也是可以通過上網付費查詢。要充分利用好,法院的被執行人信息網。,(三)雖合法成立的公司,但存在企業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根本無償還能力。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法律分析:1、詢問借款用途,對借款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如果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則需詢問、查實債權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2、當借款憑證沒有約定借款期限時,一定要詢問當事人雙方有沒有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特別是放貸人主張逾期利息時。3、審查利息約定,當無利息的書面約定時,詢問有無利息的口頭約定。4、若有利息約定,詢問提供借款時利息是否預先從本金中扣除。5、是否實際提供借款。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自借款人實際提供借款時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六條 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法律分析:法院調查取證,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發現是虛假訴訟的,追究相關人員相應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于虛假民事訴訟:(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五)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后矛盾;(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十九條 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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