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退不換是霸王條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營者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的,該規定無效。
法律客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電影票不給退不合法。
很多電影票不退款的理由是消費者在購票的時候已經同意了不能退改。這是因為許多電影院在消費者購買電影票之前,單方設置了退改格式條款,關閉退票與改簽程序,消費者只有被迫同意其“購票后不能再退票與改簽”的條款后,方能繼續在售票網站上購買電影票。
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這種退改格式條款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應屬無效條款。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其他:
電影票是進入電影院看電影的憑證。電影票與電影院相伴而生,是進入影院觀看電影的憑證,一般來說需要購買。電影作為重要的文化活動,電影票也成為了一種文化載體,記錄著文化信息。
2018年9月18日,中國電影發行放映協會發布《關于電影票“退改簽”規定的通知》,要求各院線、影院投資公司、影院與第三方購票平臺要完善電影票“退改簽”規定,優化流程、簡化手續,履行對觀眾的告知義務,便于觀眾查閱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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