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是怎樣的
一、有限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是怎樣的 1、依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出現虧損的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二、合伙人退伙之后對債務有責任嗎 1、合伙人退出和合伙后,無論其退出合伙時是否按約定分擔或者合理分擔合伙債務,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付連帶責任。 2、要注意的是,該法條“未按約定分擔”指的是未按合伙人的內部約定的債務比例分擔,“為合理分擔”指的是未按合伙人的出資比例等據以合理確定合伙人兼權利義務關系的標準分擔,但不管是哪一種情況,它指向的都是合伙人的內部關系,這種內部關系對外沒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因此除非合伙人與債權人之間另有約定,否則,合伙人退貨后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付連帶責任。 3、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指每一個合伙人都附有以個人財產對合伙企業的全部債務進行清償的責任。即合伙人根據債權人的請求,不僅要以個人財產對其責任份額負責清償,而且還要為其他合伙人所應承擔的責任份額作部分或全部清償。 可見,連帶責任是一種加重責任。 4、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有條件的,即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才由各合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出現虧損的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合伙利潤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合伙企業的利潤應當由合伙人自行協商進行分配,協商不成或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實繳財物的比例進行分配。《民法典》規定,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伙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辦理;
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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