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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加入是連帶責任嗎?(債務加入是連帶責任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3-22 13:24:53

連帶責任保證和債務加入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連帶責任保證和債務加入的區別:
1、適用期間不同。
連帶責任保證 適用的是保證期間,而債務加入適用的是一般的債權債務的 訴訟時效 制度。
注: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制度都是我國目前適用的制度、
2、所屬義務來源不同。
連帶責任保證是從屬于主債務的一種義務,具有一種附帶性。債務加入的地位等同于原債務人,具有和原債務人同樣的償還債務的義務。
3、對責任的追償不同。
連帶責任保證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可以對債務人進行追償,而債務加入能否對債務人進行追償尚未作出明確規定。
二、債務加入與擔保的區別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訂立 保證合同 ,只有保證人通過書面的形式明確地提出保證的意思表示,保證合同才成立。而債務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第三人與債權人)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單方承諾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債的加入,其并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
保證與債務加入均具有擔保功能,而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這個特征是區別于債務加入的關鍵。其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為:
1、保證債務與主債務是主從債務關系,債務加入與原債務具有同一性,并非主從債務關系;
2、保證人受保證期間的保護,而債務加入不適用保證期間的保護;
3、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并無償債順序上的先后;
4、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而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后,是否可以向原債務人追償,現行法律并未有明確規定。
三、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的區別
債務加入與債務轉移、第三人代為履行相比,三者有不少相同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有效、合法存在的,且合同義務能夠進行轉讓;都有債權人、債務人、第三方的存在,履行合同義務時會涉及到這三方,而在一般債務履行中僅僅涉及債權、債務人兩方;在表面形式上,都是由第三方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這是在對案件定性時最易引起爭論和混淆的原因所在。
但債務加入與這兩者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構成要件不同。債務轉移是債務人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方,在被轉移義務范圍內,債務人脫離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由于原有合同主體被取代,合同變更,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第三人代為履行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協議由第三人承擔還款義務,原有合同關系仍保持原樣,只是履行義務的主體變為第三方。而債務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中來,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對債權人的債務,同時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務關系,第三方與債務人承擔的合同義務系同一內容,債權人接受即可。
二是債的承擔主體不同。債務轉移中,債務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第三人代為履行中,債務人不變。債務加入中,債務人地位不變,依然須承擔債務,但合同的義務主體中加入了第三方,與債務人連帶的承擔責任。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債務轉移中,債權人與第三方形成了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原有債務關系不再存在,債權人可要求作為新債務人的第三方承擔合同義務,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債務人承擔合同義務的權利。第三人代為履行中,仍是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在起作用,債權人不能對第三人提出履約要求,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行為負責。債務加入中,在原債務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形成連帶責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則和債務人共同承擔法律后果。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加入是連帶還是共同償還

債務加入是連帶還是共同償還
債務加入是承擔共同清償的責任,而非連帶責任。債務加入下承擔人的債務,是與原債務并立的自己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才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民法典》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并存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基本特征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僅限于原債務范圍內,不會因債務的轉移而增加或減少。
(2)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后,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自己與債務人之間的事由作為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
(4)并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后,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系。
并存的債務承擔的成立方式,與免責的債務承擔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債務人與承擔人達成協議的方式時,無須以債權人同意為生效要件。因債務人并未脫離債的關系,且又新增債務人,對債權人即多了一層保障,有利無弊。但債務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應對債權人負有通知義務,否則可能對債權人造成不利:承擔人向債權人履行時,債權人不明緣由,可能拒絕受領,將構成債權人遲延。

債務加入的法律規定及解釋

      法律中債務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債務關系中,承擔向債權人履行義務的責任,而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即債務人與第三人共同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二是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原債務人仍應當在原債務范圍內承擔履行義務,其并沒有因第三人加入債務而免除其履行義務,即第三人加入債務只是在原債務人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新的債務人,在性質上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三是應當通知債權人,第三人加入債務,雖不需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如果未通知債權人則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同時債權人作為權利人,可以拒絕第三人的債務加入行為;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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