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的費用可以要回嗎?
戀愛期間花的錢不一定能要回,如果是贈與,則不需要償還,但是如果存在借貸關系,則借款人應當根據約定償還欠款,如果借款人不愿意償還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那么,哪些款項能夠要求返還,哪些情況不返還呢?
一、雙方明確約定系借款的,即雙方的法律關系完全符合民間借貸的形式和法律要件,也就是說雙方具備借貸的合意,如存在書面約定、或者是微信等聊天記錄能夠證實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同時借貸行為已經完成,即約定借款已經交付,那么該款項出借方有權要求返還;
二、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的數額較大的轉賬,雖沒有借條,但應認定為附條件的贈予,隨著雙方戀愛關系的中止,贈予行為所附條件不能實現,基于此接受方從給付方取得大額財產沒有法律依據,給付方有權要求返還。
三、含有特殊金額諧音的數字如520、1314與示愛語言高度一致的轉賬,以及在紀念日等特殊日期的轉賬,應系雙方戀愛期間的表達愛意的行為,這種轉賬要求對方返還并不會得到支持。
戀愛期間,雙方都應該樹立正確的戀愛觀,追求愛情應當建立在彼此人格魅力互相吸引和深厚的感情基礎上,而不是通過金錢取悅對方得到愛情。
【關閉】
戀愛期間的贈與與返還法律規定
一、戀愛期間的贈與與返還法律規定:
1、出于結婚為目的贈與的財物或具有彩禮性質的財物可以要求返還;男女雙方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物贈與屬于特殊的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這種贈與并不是出于當事人的真心而要轉移所有權,真實意圖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于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戀愛中的男女達成結婚的合意后,當一方出于結婚目的作出的財物贈與不能實現該目的時,受贈一方占有財物的合法依據不再存在,此時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
2、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不一定都是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的,非出于結婚目的而贈與的財物是不能要求對方返還的。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于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與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不同,此時贈與的財物不應要求其予以返還。
3、情侶間的無償贈與,主要有以下幾種常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費支出;特殊節日向對方贈送的彩禮;“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無明顯意圖且金額不大的其他小額贈與;
4、對于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二、戀愛期間贈予的財物分為以下幾種,對于不同的財物,法律上的規定也有所區別:
1、對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于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于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4、對于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和一定數額的金錢,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于戀愛關系或婚約關系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系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占有此項財物則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于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 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戀愛期間的花費可以要求返還嗎?
戀愛是甜蜜的代名詞,也是愛情之旅中快樂和煩惱的源泉。在戀愛期間,人們會為了愛情而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財力,一旦感情分崩離析,又會清醒地認識到自己在戀愛期間的消費可能是不理智的。那么,戀愛期間的花費可以要求返還嗎?
一、什么是戀愛期間的花費?
它是指戀愛期間情侶一方自愿、無償為對方或者雙方支付的花費,主要包括表達愛意的禮物、雙方共同出行或者約會的開銷、約會制造驚喜、贈送給對方家人的禮物等等。一般而言,戀愛期間的日常性小額支出、贈送節日禮物或紅包、制造驚喜等均被視為贈與,所有權轉移后可以不予返還。即便只是在追求階段,一方出于自愿而無償為對方支付的花費,也往往被視為贈與,可以不予返還。
二、戀愛期間的花費可以返還的情形
或許有人會疑問,如果戀愛期間的花費都不予返還,那與結婚還有什么區別呢?區別還是有的,上述那些戀愛期間的花費,大多是小額、純粹為表達愛意的贈與,與借款或者附條件的贈與有所不同。
首先,如果是借款或者借用,與贈與有本質的不同。不論是戀愛期間,還是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向另一方借貸的財物均需要返還,可以依據民間借貸相關規定來向對方主張返還。
其次,如果是以訂婚或者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又會怎樣呢?在戀愛期間,愛意勃發的當下,任何人都可能陷入“甜蜜陷阱”,可能贈與對方貴重禮物,如奢侈品、電腦等,甚至車子、房子,以此證明自己一片赤誠矢志不渝。如果能夠證明戀愛期間給付的大宗財物隱含著以訂立婚約、結婚為生效條件,可以在雙方解除戀愛關系之際要求對方予以返還,尤其是在此項贈與導致贈與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下。這是因為,如果以訂婚或者結婚為目的,該贈與行為屬于附條件的贈與,那么在訂婚或者結婚的生效條件未達成時,該贈與行為不發生效力,對方對于財物的占有屬于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當然,贈與人如果能夠證明其所給付的大宗財物屬于彩禮,而雙方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則可依照有關規定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1、主張對方返還先前給付的財物,還需考慮是否符合法定撤銷或任意撤銷的條件。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贈與人享有法定撤銷權:(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那么要注意的是,撤銷權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則自動消滅。而任意撤銷權則是在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轉移的情形下適用。戀愛一方尚未將贈與的財物交付給另一方,或者擬贈與的房屋、車輛尚未過戶,也可以撤銷贈與,除非贈與已作公證或者具有公益、道德義務的性質。當贈與被撤銷,受贈人需將原物返還給贈與人,如原物已經滅失或者不宜返還的,受贈人應當向贈與人償付原物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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