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其存款,物品等來抵債。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擴展資料:
但債務人死亡后,對應的債務并不會消失,而會由于死亡債務人的責任繼承關系轉移到對應的責任人身上。由責任人承擔相關債務,即責任人成為新的債務人,與債權人繼續構成原債務關系。
一、死亡債務人配偶
在司法實踐中將死亡債務人的配偶作為被告的作法,比較一致。但對其承擔的責任,卻認識不一。
1、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擔保財產
“根據債法的一般原理,債具有平等性,亦即債權不具有物權的排他性,對債務人擁有的債權,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優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債務人全部財產的擔保。這就是債法上的一般擔保的理論。”
①“債的關系成立后,債務人便負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其全部財產便成為債務履行的一般擔保,民法學上稱之為‘責任財產’” 。
②在這里,“責任財產”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死亡債務人配偶是以債務人之一的身份承擔償還責任的。
當然,這里的擔保,只是意識狀態的擔保而不是擔保法意義上的擔保,不具有優先受償權。沒有這種擔保的債務,充其量是一種變相的贈與。
一、借債人突然去世錢還能要回來嗎
借債人突然去世,有遺產,在遺產范圍內優先償還債務。遺產不夠償還,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債務人死亡,能不能讓其子女承擔責任
實際上,父債子還在法律上并非一定正確的。
首先,借錢人借的錢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的,生存的一方是有承擔連帶清償的責任。
如借來的錢是用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撫養子女或者是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等,都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可以要求配偶還款。如果債務是賭債或者配偶能證明是個人債務,則配偶沒有還款的義務。
其次,借款如果是個人債務的,可以要求繼承人償還,但繼承人并非就是兒子。
(一)借錢人死亡的,留有遺囑先按遺囑繼承,遺囑的繼承人就概括繼承了債權債務,需要把借款人所欠的錢還上。
(二)沒有遺囑繼承的,按照法定繼承。而法定繼承是按照下列順序:
第一順序:債權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債權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之后,也就負有了清償債務的義務,各個繼承人在繼承財產的范圍內清償借錢人生前所欠的錢。
而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也就不需要承擔還款的義務了,只能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意味著如果借錢人的兒子不愿意繼承他父親的遺產,也就不需要替他父親還錢了,此時的出借人就不能強制要求出借人的兒子還錢,要找其他繼承人。
三、債務人死亡是否可追究其違約責任
債務違約后,債務人死亡的,不影響債權人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以債務人全部財產償還債務。繼承人繼承財產的,以繼承財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 損害賠償范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所以實際上,父債子還在法律上并非一定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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