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如何處理
調解協議不履行經過一段時間后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其進行強制履行,仍不履行的,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于執行法院管轄。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經過人民法院司法確認過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即如果您和對方的調解協議書是已經經過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程序的,則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相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果您和對方的調解協議沒有經過人民法院的司法確認程序,則只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相當于一份合同,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相對方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調解協議的內容,只可以將調解協議作為一種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執行和解后當事人不履行怎么辦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調解協議不履行應該怎么辦? 1、如果是在法院主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如果對方未能如期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并按照協議的要求強制執行;2、如果是在相應行政部門、執行部門如地方政府、勞動仲栽委云會組織的調解協議,如果對方事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訴;3、如果對方未能如期履行,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會維持協議,調解協議必須由雙方完全主觀、自愿地達成,否則有證據證明,在被威脅協會或失去自由或無法區分事情的情況下,被迫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受法律保護,其次這取決于在什么情況下簽署了調解協議,那么保護的方式是不同的。
綜上問題所述執行和解后當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建議協調和解后按照調解協議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院調解成功但被告不履行怎么辦
法院調解成功但被告不履行怎么辦根據具體情況會有所摘要差異,下面是詳細分析:法院調解之后對方不履行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節之后雙方自愿簽訂的調解書,在生效之后是不能再次上訴的,調節之后的判決書是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必須履行調解書的內容。
一、法院調解后對方不履行怎么辦?
向原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節書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和判決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自愿合法的情況下簽訂的調解書,生效后不得起訴或上訴。
法院調解,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愿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出庭;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經過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到場協商。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除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應當公開調解。
二、法院調解的情況
在法院調解中,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批準。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內容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調解之所以是一種訴訟活動,是因為它是發生在訴訟活動過程中的一種活動,人民法院是該活動的主持者。法院調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調解不成功,二是調解成功。調解不成功則訴訟繼續進行,調解成功則可審結案件。因此,人們又經常將法院調解說成是一種審結案件的方式。
法院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除了以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爭議事件,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在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中,均可適用法院調解。但法院調解不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如當事人不愿調解或無調解基礎的案件,法院不經調解而作出判決。在執行程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裁判所確定的內容。
法院實施調解的方案是在進行訴訟的過程中首先考慮的方案,訴訟的案件首先進行立案,立案之后首先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調解行為,如果不能進行調解之后才進行審判,如果能夠調解成功可以簽訂調解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 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四十六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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