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可以抵債嗎
法律主觀:
《保險法》規定,債權人對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的 保險受益人 是沒有債務追索權的,保險金不能用來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 死亡賠償金 只有受益人可以領取,其他任何人無權領取,包括債主。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 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 繼承 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死亡賠償金能否執行
死亡賠償金指的是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死亡的被害人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的侵權責任,死亡賠償金是一種概括性的賠償,具體包括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等。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執行的相關內容。
一、死亡賠償金能否執行 死亡賠償金不能被執行。因為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死亡人的債權人不能主張受害人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范圍內清償受害人生前所欠債務。 相關法律依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二、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親屬的賠償 首先要明確死亡賠償金究竟是對誰的何種損害的賠償。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的財產損害賠償,這在我國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已達成共識。因為死者的權利能力消滅了,民事主體資格不復存在,所在死者沒有遭受財產上的損害,也就不存在賠償的問題。 既然死亡賠償金并非對死者財產損害的賠償,那當然應該是對死者親屬的賠償。有兩種學說:一種是扶養喪失說。即由于受害人死亡致其生前依法定扶養義務供給生活費的被扶養人因此喪失了生活來源,賠償范圍是被扶養人在受害人生前從其收入中獲得或有權獲得的扶養費份額。另一種是繼承喪失說。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來會將獲得的收入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是因為侵害人的行為使這種未來預期收益的財產喪失。賠償范圍是因受害人死亡而喪失的未來可得利益。 其次,我國目前最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關于死亡賠償金所采用的理論是繼承喪失說。 一是《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界定為財產損害,如果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有權依據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求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是《解釋》已明確規定了賠償義務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責任,如果再采有扶養喪失說,就會導致死亡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相沖突。 《解釋》同時規定了死亡賠償中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三者并存,既解決了親屬和非親屬被扶養人生活救濟問題,又解決了死者親屬遭受精神而得到補償的問題。而對于死亡賠償金也就只能視為遺產。 再次,在司法實踐和現實生活中,任何一個致人死亡的侵權賠償案件,不論是礦難、海損,還是交通事故、故意傷害,死者親屬要求獲得死亡賠償金均是以繼承人身份出現的。如果親屬對死亡賠償金分配發生糾紛,法院也只能按《民法典》中的法定繼承條款處理。 綜上所述,不論從法理上,還是司法實務上,死亡賠償金都具有遺產性質,形式表現為死亡賠償金,內容實質就是遺產。既然將死亡賠償金界定為遺產,因此用于償還死者生前債務了理所應當。三、死亡賠償金的概念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各種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既包括死者喪葬費用也包括其親屬的精神撫恤金等各種賠償。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關于死亡賠償金能否執行的內容,希望對您的疑惑有所幫助。死亡賠償金是否能執行學界存在多種觀點,主流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能夠執行,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死亡賠償金的具體數額。
相關推薦:
合同生效地點怎樣來確定(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如何確定)
哪些事由使贈與合同終止(贈與合同的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法人授權委托書三篇)
公司簡易勞動合同范本(簡易版勞動合同書5篇)
解決合同糾紛律師函范本(買賣合同催款律師函怎么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