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是什么
行政處罰 簡易程序是指: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 警告 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包括如下程序: 第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 身份證 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 訴訟 。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適用于行政處罰規定的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如下:1、違法事實確鑿;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3、處罰較為輕微。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一種快速處理的程序,針對行為人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相關推薦:
分手協議算不算合同(分手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公民應當怎樣訂立合同(勞動合同應該怎么樣訂立)
協議書與合同書的區別(協議書和合同書的區別在哪里)
什么是借款合同擔保(什么是擔保)
柜臺租賃合同的格式(超市柜臺租賃合同怎么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