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附條件合同所附條件要符合以下要求:
1、必須是尚未發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即在簽訂合同時尚不能確定其是否發生。對于已經發生的事實或者雖然尚未發生,但已肯定必然發生或者根本不能發生的事實,就沒有必要作為合同的附條件了。
2、必須是當事人任意選擇的事實。當事人可以通過決定是否附有條件及附條件的內容,因而它是屬于任意性的條款。法律規定某項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是該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條件而非附條件。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4、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合同生效的條件是由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約定的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中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所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這種條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為。
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必須是將來的事實。
(2)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
(3)必須是當事人約定的事實。
(4)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
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是指當事人約定的作為合同生效或者終止的條件的時間。
附期限的合同中的期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期限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其到來在時間上是明確可知的,例如當事人可以約定下雨的那天合同生效,這也是期限區別于條件的主要特點。
(3)作為期限的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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