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可以判刑嗎?
檢察院不可以判刑,具體規定如下:
1、察院沒有量刑的權力,量刑權力屬于人民法院,但檢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議;
2、判刑是我國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檢察院是沒有判刑權利的,檢察機關主要提供量刑意見和負責代表國家對犯罪分子提起訴訟;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是什么:
1、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2、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4、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5、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6、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7、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8、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法院定罪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罪名是公安定還是檢察院定
刑事案件最先由偵查機關 (公安機關、檢察院)擬定涉嫌構成的 罪名 ,但最終確定罪名,只能是法院。
定罪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規定,對某一行為是否有罪的確認與評判,具有刑事司法活動的性質。定罪是以刑法規定為前提的,同時又是量刑與行刑的前提與基礎。通過定罪活動,使有罪的人得以入罪,受到應有的刑事追究;使無罪的人得以出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定罪活動關系到一個人生殺予奪,是一項重要的刑事司法活動。
定罪的相關性質:
1、定罪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定罪權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權的重要內容之一。人民法院通過自己的職能活動,查明犯罪事實,根據刑法規定確認行為的犯罪性,這就是定罪活動。因此,定罪的主體是人民法院。
2、定罪的客體是侵害法益的行為
侵害法益的行為是定罪的客體,因而只有對行為才能認定為犯罪。思想不能定罪,言論,如果沒有侵害一定的法益,也不能定罪。至于人的身份、職業、宗教等都不能定罪,這是現代法治原則的必然要求。
3、定罪的性質是刑事司法活動
定罪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規定,對某一行為是否有罪的確認與評判,具有刑事司法活動的性質。定罪是以刑法規定為前提的,同時又是量刑與行刑的前提與基礎。通過定罪活動,使有罪的人得以入罪,受到應有的刑事追究;使無罪的人得以出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公檢法的職責分別是什么
公檢法的職責分別是什么公檢法三機關分別承擔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定罪量刑等職責,對于一件刑事案件他們有不同的審查標準,也越來越嚴格,改變定性和罪名的情況也比較常見。三機關是配合兼制約的關系,法檢兩院對案件的審查是基于自己的判斷,不會被公安綁架。
法律分析:
公檢法三機關分別承擔刑事案件的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定罪量刑等職責,對于一件刑事案件他們有不同的審查標準,也越來越嚴格,改變定性和罪名的情況也比較常見。三機關是配合兼制約的關系,法檢兩院對案件的審查是基于自己的判斷,不會被公安綁架。
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1、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準逮捕,其自偵案件的偵查,以及審查起訴,和所有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與出庭作控方。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 法院與上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系,不是檢察院之間的領導關系。
(二)職能不同
1、法院的職責主要是依據法律作出裁判,另外還有強制執行職責。
2、檢察院的職責是對執法機關(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主要是法院和公安)進行監督。檢察院除了承擔提出公訴外,還承擔對貪污、瀆職、濫用職權等犯罪的偵查、對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準逮捕、對監獄等改造機關的監督等等職責。
法院與檢察院的主要聯系是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并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與提出抗訴等。 在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系。一般來說,公安機關是偵察機關,檢察院是監督和刑事起訴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一個案子立案以后,由公安機關偵察,收集證據,如果認為要起訴就把所有案卷資料移送至檢察院,如果檢察院審核后決定起訴,就由檢察院起訴,由法院審判,這是對于刑事訴訟來說的。
法律依據:
根據《檢察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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